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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龙宗智


【关键词】检察权
【全文】
  

  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作为一项宪法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机关独立性问题上,人们往往关注审判的独立而忽略检察的独立性,或者将其与审判独立混为一谈,而未注意到检察权独立的特殊性问题。可以说,国内对检察机关的独立性一直缺乏专门的学理性研究,对检察权独立的特殊形式及其限度缺乏认识,本文拟就此作一分析。


  

  一、检察权独立性的意义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因此司法独立是各国公认的基本法治原则。在我国,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都被规定为国家司法机关,因此,司法的独立性问题通常包括审判和检察两权的独立。然而在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中,在一般的司法语境中,司法独立仅指法院独立(法官独立),而具有一定行政特性而且在许多国家被纳入行政系统的检察机关,其独立性则是作为与司法独立相联系但又确有区别的另一个问题进行论说的。不能否认,检察机关的独立与法院的独立具有某些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即使在我国,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同为权力机关监督下的相对独立系统,但其职能性质与组织结构特点决定了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与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有重要的区别。因此在审判独立已被反复论证的情况下,为什么检察权也要保持其独立性,这一问题仍然值得探讨。


  

  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为什么检察权需要独立行使?这有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的原因。


  

  直接的原因,是指检察权行使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本身需要独立性作为保障条件。突出表现于以下三点:


  

  一是因为法律监督需要一种独立性。法律监督是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社会单位及公民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在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就其广义而言,包括行使检察权的一切活动;而就其狭义而言,主要是一种以侦查、审判,以及执行行为为对象的司法监督。法律监督机关是法制的守护者,其监督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只服从法律。为此,必须保持检察机关及其法律监督活动的独立性,否则,就会被监督单位或其他干扰因素所左右,就会丧失监督的有效性与公正性。


  

  二是因为检察机关侦查权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需要一种独立性保障。侦查行为是一种具有尖锐对抗性的行为,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是法律与权势的一种较量,它不仅是一种司法活动,而且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治的大局,如执政党的党风和廉政建设,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信任等;可能影响特定地区甚至特定单位不同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既关系公益,又涉及私利,因此,可能引起一系列社会反应,某些社会力量甚至有权势者可能企图干预这种侦查追究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保障侦查权依法行使的主要措施以及防止不当干预的主要屏障,是执法行为的独立性。[1]


  

  三是因为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行使应当具有独立性。公诉权是有一定司法性质的权力。它是基于对特定事实的审查所作出的判断,是代表国家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而不起诉的运用,则是代表国家确定一个人无罪或因犯罪轻微等原因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本身就是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美国教授莫里斯·波罗斯考尔称:“凡能控制检察官者,就能控制刑事司法的运作,使刑事司法符合其自身的利益。”[2]公诉权的公正与适当的运用,必须排除各种干扰,只遵从法律的要求。公诉权包括不起诉权的司法性质,使公诉权行使的独立性,成为司法权独立的“题中应有之义”。


  

  所谓检察权独立性的另一方面原因,即间接原因,是司法审判权的独立有赖于检察权的独立性。检察权与审判权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在司法机关(审判机关)的独立性成为各国基本的宪法原则的情况下,对检察权独立必要性的认识,往往是与审判权独立行使结合起来论述的。正如前日本检事总长伊藤荣树先生所称,“检察权的行使,如果受立法权或检察权以外的行政权的不当干涉所左右,那么,司法权的独立就将完全成为有名无实。”[3]这是因为,在审判权的被动性以及诉审分离的原则之下,检察权是审判权发动的根据,审判权行使的范围受到检察权的严格限制(法院必须保证审判与起诉的同一,不得审判未经起诉的被告与未经起诉的犯罪),亦即审判的内容受到检察方面的严格制约。审判的方式、程序与审判的结果还将受到检察权的监督。也就是说,检察权合法地、程序化地介入审判权的行使过程,审判权的运行不可避免地受到检察权强有力地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就广泛的、总体的情况而言,如果没有独立公正的检察活动,也就难以产生独立公正的审判。因此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对于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具有重要的意义。


  

  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基本意义,在于保障司法公正,因为它创造了正确运用和实施法律的必要条件。独立行使检察权,意味着检察官排除非法干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服从法律,从而切实地贯彻法制原则。


  

  二、检察权独立性的实现形式和限度


  

  检察机关的独立性,与审判独立问题一样,也包括两个方面,即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问题,前者涉及在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关系,后者涉及检察权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分配以及各检察权行使主体间的相互关系。以下分别研究。


  

  (一)检察机关外部独立及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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