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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监督制度作用的思考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只要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上、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即构成启动再审程序的实质理由。此外,程序上的违法如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以及审判人员贪污受贿的,也构成法院启动再审及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理由。法院启动再审及检察院提出抗诉,使案件中止执行,进入再审程序。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皆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在一定条件下,皆有权提出抗诉。


  

  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申诉的时限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而就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以及抗诉提起的时限而论,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无规定,可以解释说是无期限限制的,即无论何时,只要发现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的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两部门都有权启动再审程序。


  

  三、民事再审制度的现存问题


  

  从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来看,对纠正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存在错误的纠正,确保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从而__维护法院的权威和社会的正义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发展,该项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露。有违于设立该项制度的本意,影响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文明性。1.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在解决社会纠纷与各种冲突中,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法院的裁判应该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权威来源于确定性,而不仅仅是正确性。当前的民事再审制度就给人一种终审判决不确定的感觉,而在实践中申诉成功的个例无疑加重了对法院终审判决不确定的怀疑。其直接后遗症就是造成了社会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当这道防线不牢固时,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就会动摇。


  

  2.干预了当事人的诉权。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引起再审的三种途径,但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一个重要途径(也可以说是实质途径),当事人却没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利,再审仍是法院、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力的程序。从法理上说,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的领域,更强调的是意思自治,国家一般不应干预或尽可能少地干预。作为裁判者的法院实施过多的干预,容易导致自身定位的不明确;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实施过多的干预,则妨碍了诉讼公正的实现。作为一种诉讼程序,现在的再审制度没有体现出应有的程序正义,诉讼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导致了现实中的再审失范。巨大的申诉数量、极高的再审改判率,让人们有理由怀疑,那些常年在法院接访室外排队的人群中,能有多少受到再审制度的关照。当一种活动缺失规则时,就成了权力和利益的决斗场,遵守规则者往往成为不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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