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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监督制度作用的思考

  

  由此可见,民事再审程序正是公正解决冲突和纠纷的程序之一,该项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的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现行民事再审的制度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有学者对此专门做出了论证:“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人民法院审理一切案件,必须贯彻这一思想路线,认识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按法律规定的精神处理问题,解决争议。生效裁判错了,悖离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应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决纠正过来。”


  

  这种指导思想的积极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充分体现实体公正,尤其强调个案的实体公正,意在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正确的处理。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为了保证法院生效裁判的公正,设立了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制度。


  

  1991年民事诉讼法17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条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内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利划分;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能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182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内容。第185条、186条具体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利划分,即: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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