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关于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两国都认为在实施对矫正对象的监管的同时,须提供以心理咨询、劳动技能培训、文化教育和社区劳动为主的矫治科目活动。但是,在监管的科学性和矫治的内容上,两国各有一定的特点。在加拿大,实行由紧而松的分阶段、多层次的有条件释放制度。整个矫正过程的个别化计划依据对犯人的风险评估,囚犯经过有陪伴临时释放、无陪伴临时释放、工作释放、日假释和完全假释,进入社区矫正,每一阶段都受到一定程度的监管并接受规定的矫治科目。加拿大的矫正内容不包括对犯人进行认罪服法的思想教育,不认为劳动是矫正的手段,而偏重于心理矫治和就业技能培训。在中国大陆试点地区,犯人一般直接在法院定罪判刑后或法院裁定假释后直接进入社区矫正,由监狱向社区矫正中心办理移交,即使有过渡也是在监狱内于释放前完成。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一样,较注重思想教育,包括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的培养,较为普遍地要求犯人从事一定时间的社区劳动,同时也向他们提供适当的文化和工作技能培训。由于中国大陆的体制特点和政府对试点的重视,有部分试点地区的社区矫正中心报告,社区服刑人员中就业和就学的比例高达70%以上。这表明这些地区的社区矫正试点确实得到了社会的有力支持,包括公有和私有企业以及各级学校的支持帮助。这一成就,在西方社会尚难以取得。但是,在中国,由于社区矫正的适用仍基本限于五类低风险罪犯,同加拿大的社区矫正在矫正的成效上还难以比较。
结论
随着国力的不断增长和国际地位的日益提高,中国在法制建设上取得的进步也更加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世界关注中国,中国也关注世界。在进入新世纪后不久,中国大陆在矫正领域中开展的改革,当以社区矫正的试行和推广在国际上最为引人注目。此项改革与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有关。但是,这一改革的动力主要来自于中国社会人文环境的变化和矫正制度的实际发展需要,吸收外界先进经验和开展国际合作只能对改革起到协助和促进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对罪犯的社区矫正是对传统自由刑的一项主要改革。社区矫正的实践源远流长,在西方国家可以追溯到19世纪。[31]加美等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已相当成熟,而且普遍适用于被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已经真正成为与监狱矫正并驾齐驱、相辅相成的自由刑的主要执行方式之一。但是,在加美等国依然存在对社区矫正制度和实践的各种争论,有关的法律、政策和实践也还要接受检验和修正。[32]同样,中国刚刚引进、建立的社区矫正制度也需要经受长期的检验和调整。
在过去10年中,中国的社区矫正从无到有,从引进概念到自主创新,从几个街道的试点扩大到全国25个省市的推行,发展速度之快令人振奋。从中国目前的试点情况看,综合性社区矫正立法的时机已经到来。这部法律的颁布,将标志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基本完成本土化的过程。而这部法律的实施,将成为中国矫正制度在21世纪重大创新的标志,推动从以监禁刑为主的制度向监禁和非监禁刑并行的制度转型,进一步实现刑罚制度的现代化和人道化的目标。
【作者简介】
杨诚,单位为加拿大
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高级研究员,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师范大学讲座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联合国在成立后不久就开始关注刑事司法领域,在上世纪50年代开始制定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国际标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席位后,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的。1980年,才开始参加联合国在犯罪预防和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活动。参见许景峰主编、王立宪、郑勇副主编:《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活动与文献纵览》,时任司法部部长蔡诚撰写的“序言”,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序言第1—2页。
笔者在加拿大
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负责中加刑事司法技术合作项目十余年,曾应中国监狱学会等单位邀请,在1998年至2007年会同加拿大矫正部门的官员多次访华,考察京津沪穗浙等地的监狱和社区矫正试点。对京沪等地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参与过交流活动的加拿大专家一直都十分关心和支持。参见加拿大
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矫正工作通讯》中文本,2007年第1期;2005年8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原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Louise Arbour女士访问北京市朝阳区阳光社区矫正中心。参见北京市朝阳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成立一周年(2005—2006)年报,第14页、第27—28页。
中国国内对法律移植的研究,参见何勤华主编:《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欧美的研究参见以下论著:Mattei,U.,1994,“Efficiency in Legal Transplants”,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a,14,3-21;Schauer,F.,2000,“The Politicas and Incentives of Legal Transplantation”,Paper provided by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t Harvard University,No.44.Hesselink,M.W.,2001,The New European Legal Culture,Kluwer:Deventer。
参见第19届亚太地区矫正管理者会议论文《加拿大:关于当代矫正问题的国家报告》,1999年印发。
笔者在2000年春节期间应上海市监狱学会之邀,在提篮桥监狱举办讲座,介绍加拿大“渐进式有条件释放制度”,即阶段性的假释制度,主张在国内广泛实行社区矫正。上海监狱系统约200余名干部与会。赞同者为绝大多数,但也有表示反对者,气氛十分热烈。
刘强:《上海社区矫正的发展与评价》,《法制论丛》2002年第6期。
笔者于2004年10月18日带领国际中心代表团,在中国监狱学会和上海市社区矫正办公室代表陪同下,到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街道办事处参观社区矫正设施。当时,由该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陈晓向代表团介绍了上述情况,参见《接待加拿大
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代表团发言提纲》。
转引自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135451008.htm,2004年3月5日。
转引自http://www.hy148.com/Article__Show.asp?ArticlelD=66。
转引自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78995.shtml,2007年12月18日。
包括司法部直属燕城监狱及京沪穗浙等地的普通监狱、少教所和女子监狱及社区矫正机构。
中方王增铎、兰洁、徐浚刚和加方杨诚主编:《中加矫正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中方王珏、王平、加方杨诚主编:《中加社区矫正概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加拿大罪犯风险评估与管理》系译著,定于2008年内出版。在实施对华法制合作项目的各国,加拿大是迄今唯一与中国合作出版了此类矫正书籍的西方国家。
比如,英国曾邀请中国司法部的研究人员赴英考察少年司法,提供了英国对少年犯适用的假释、缓刑和社区服务等“替刑”制度。参见王运生、严军兴:《英国刑事司法与替刑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在2005—2007年,美国、挪威、澳大利亚等国学者曾来华参加社区矫正研讨会。
随着中国实力的提升,在发达国家对华合作中,原本单向的“技术援助”(technical assistance)正在向双向的“技术合作”(technical cooperation)转变。
转引自陈传法:《法律移植简论》,载何勤华主编:《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17页。
加拿大是第一个通过政府资助的技术援助项目支持中国在上世纪90年代创建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自1997年开始,国际中心就与中国司法部开始这一领域的合作,在1998年经两国政府批准启动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立法研究项目,合作成果受到两国政府高层充分肯定。有关文献参见宫晓冰主编,杨诚、郑志文副主编:《各国法律援助理论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在此基础上,2004年,两国又启动中加法律援助及社区法律服务项目。这一耗资5百万加元的双边项目将于2008年下半年结束。
比如,笔者作为加拿大代表团成员参加中加双边人权对话时,就曾参与讨论矫正改革合作。中国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代表也曾参加对话。中加的多边对话曾专门讨论过囚犯人权保护这一矫正专题。参见《中加挪人权研讨会举行就囚犯人权保护等交换意见》,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3—1 2/11/content_1225423.htm。
转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1970),载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content—1216971.htm,2003年12月6日。
2001年10月25日,在国际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于北京召开的“中加批准与实施人权公约国际会议”上,加拿大大使柯杰代表加拿大政府致辞称:“在上周与克雷蒂安总理的会见中,江主席就加中在法律与司法领域进行的合作给与了高度赞赏。”
美国对华法制合作主要通过福特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进行。福特基金会是最早向中国提供法制领域协助的外国机构,早在1983年就通过中美法学教育交流计划。该计划为当时法律教育断档20年的中国培养了200多名法律专家,影响深远。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已经成为国内各大法学院的负责人,有的在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关于加拿大的矫正立法情况。参见杨诚:《加拿大矫正立法的改革》,《罪犯与改造研究》1999年第4期。
参见中国监狱学会:《中国监狱学会代表团赴加拿大访问的情况报告》2003年11月。
吴宗宪、陈志海、叶旦声、马晓东:《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刘强主编:《各国(地区)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翟中东主编、高文副主编:《自由刑变革——行刑社会化框架下的思考》,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同年发表的还有何显兵:《社区刑罚研究》,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
张传伟:《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趋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此外,还有一批未发表的研究成果,包括有关社区矫正的学位论文。比如,笔者在澳门指导的硕士生赵军在2006年通过的硕士论文《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研究》等。
荣容、肖君拥主编:《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制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载http://www.xuxiaoqing.com.cn/kyyd/sqjz_01.asp。
荣容、肖君拥主编:《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制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附录六《建议尽快颁布“社区矫正法”》,第386页。
Correctional Serice Canada,“The Safe Return of Offenders to the Community-2004.Statistical Overview April2004”. http://www.csc-scc.gc.ca/text/faits/safe-return2004/safe-return-2004_e.shtml。
Edward W.Sieh,2006,Community Corrections and Human Dignity,Sudbury,Massachusetts: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
比如,美国俄勒冈州1977年通过该州第一部社区矫正法以后,历经实践经验积累和立法争论,在1995年对该法作了重大修改。在加拿大,1992年颁布的《矫正和有条件释放法》在实施初期中则需要经历定期评估,对某些高度危险罪犯作出假释和社区矫正的决定更是公众和学界争议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