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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移植与比较

  

  关于中加两国社区矫正的制度的上述区别,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认识:


  

  一方面,两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不同,即国情不同。中国实行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又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有关社区矫正的基本理论、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都会表现出政治制度和社会转型的某些特点。加拿大的矫正制度在理论、法律和政策上体现出西方社会的价值观念和联邦制国家的分权原则。这些观念和原则根源于古老的基督教传统和加拿大的历史文化,特别是战后半个多世纪来持续进行的社会改革,又以高福利的社会政策和丰富的经济资源作为后盾,才能够付诸实施。中国在引进社区矫正后必须根据国情加以改造创新,而不可能照搬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制度。


  

  另一方面,虽然社会背景和制度上有很大不同,两国的社区矫正也有一些重要的相同或近似之处。两国的社区矫正机构都承担着维护社会安全和帮助罪犯复归社会重做新人的使命,承认和遵循基本的法制和公正的原则,承认和尊重犯人的基本人权并且力求使之与公共安全和被害人的权利相平衡。因此,两国在社区矫正的建立和发展中有许多原则、规范和实际经验可以相互借鉴。比如:两国均认为社区矫正是值得推广应用的监禁刑替代措施,是当代行刑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符合刑罚经济和人道主义的要求,有助于解决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也有利于帮助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两国均有意探讨国家如何在制度上和资源上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采用有效的方法评估和管理罪犯风险,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建立有利于对服刑人员提供有效的矫正、监管和其他服务的制度,并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政府的社区矫正工作。由于存在这些相近之处,使实行社会主义的中国在社区矫正的许多方面可以同加拿大等西方国家交流,并吸收其先进经验。


  

  在吸收、借鉴加拿大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加社区矫正制度的异同比较,尤其需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社区矫正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上,两国都希望社区矫正的制度设计和实际运作能兼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帮助罪犯复归社会的双重目的,而且在具体案件中决定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时要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第一优先考虑。即:在法律或政策上须规定批准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具备何等条件,在审查个案时须规定犯人在社区服刑时应遵守什么监管条件,如果当局认为将某人交付社区服刑对于公共安全会发生难以控制的风险,则应当考虑采用监禁的行刑方式。但是,两国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有极大的不同。在加拿大,被法院定罪的犯人只有大约30%被判处监禁刑。被交付联邦矫正机构(联邦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监管的犯人总数中只有60%在监狱中服刑,另40%在社区中服刑。几乎所有在监狱中服刑的囚犯都必须通过有条件释放而经历社区矫正,才能完成服刑,恢复自由。[30]而在中国大陆,由于对绝大多数罪犯判处监禁刑,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只有大约2%到5%的人能够获得假释。所以,即使将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并正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人一起计算,实际接受社区矫正的犯人也只占被定罪判刑的罪犯的很小一部分,均为低风险罪犯。目前,中国大陆接受社区矫正的犯人数目尚远远不到监狱服刑罪犯人数的十分之一。这种状况说明中国的社区矫正还只是处于初始阶段,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第二,在机构管理、资源配备和工作制度上,两国都致力于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设法提供人力和财力资源,并依据法律实现程序公正,旨在贯彻相对统一的标准。在加拿大,由于实行联邦制,根据宪法规定的联邦与省的分权原则,采用联邦矫正系统和省的矫正系统相互独立的双轨制。因此,也就有了分别属于联邦和省管辖的社区矫正机构。联邦矫正局可以对全国各个大区的联邦监狱和假释办公室等联邦社区矫正机构发布指示,但是不能对各省律政厅的矫正部门及其管辖的省的监狱和缓刑办公室等省的社区矫正机构下达指令。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分别负责制定各自矫正机构的预算和人事制度,并各自负责提供资源。这一点,与中国大陆的情况完全不同。在中国,司法部负责从政策和法规上管理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为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提供了重要条件。但是,由于省市区三级地方政府负责设立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并负责配备工作人员、提供经费保障和办公设施,又必然导致工作中的地区差别。因此,只有在财政等基本制度上加以改革,或实行对贫困地区的专项补贴,才能真正贯彻全国统一的标准。此外,在加拿大,假释由独立的假释委员会(独立于矫正局和法院以外)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聆讯加以决定,而社区矫正的执行工作由矫正部门的专门机构承担,工作程序规范具体而明确。加拿大处理此类案件的决策过程对犯人、公众和被害人具有较大的公开性,犯人可以聘请律师参加。另外,有一套制度处理侵犯犯人权利的事件,有独立于矫正局以外的矫正调查员办公室处理犯人申诉。在中国大陆,由法院根据监狱部门意见决定是否准予假释,通常不经过开庭审理,而主要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试点地区的社区矫正机构,基本上隶属于地方司法局管理,执行机构典型的组织形式是设置在基层政府内的专门的社区矫正中心。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如何衔接,还有待研究。在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开始实行对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但如何监督也有待研究。总体上看,中国大陆的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尚未完全定型,社区矫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多数机构的定位还不够明确,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还有待改进,工作程序规范还在形成之中。在这些方面,中国大陆的社区矫正试点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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