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加比较探讨发展方向
法律制度移植的过程不可能是机械照搬的过程,而必须是消化改造的过程。中国在引进社区矫正之后,所实行的制度必然与外界的制度有所不同。比较而言,目前中国试行的社区矫正和加拿大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区别:
(1)中国各试点地区都设立了跨部门的社区矫正试点领导机构,在司法厅局设立了办公室,并以政府的基层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的主要执行机构。这一点,说明在中国政治制度下,政府具有跨部门集中力量的强大能力。在加拿大,社区矫正的决策机构是法院和独立的假释委员会,执行机构是兼管监狱和社区矫正中心的矫正局,各部门分工明确,没有跨部门的联合机构。其中,假释委员会有权决定对狱中服刑人员可否准予假释移送到社区里接收矫正,以及在社区中接受矫正的罪犯是否应当被撤销假释押送回监狱服刑。矫正局是对假释人员执行社区矫正的机构。这一分工注重于分权制衡的原则。
(2)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只有极少数是“专职人员”,其中主要是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等工作人员,有的地区也抽调一些监狱和劳教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但这些人通常也有其他工作,并非是真正地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中国各地从事社区矫正的人员,多数是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在中国,还可以由政府动员为数众多的社会企业和团体义务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在这一方面,中国的情况确实反映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组织动员能力。加拿大的社区矫正人员,以矫正局的各个假释办公室的专职假释官和在矫正局设立的中途站中工作的公务员为主。其中,假释官的专业素质较高,职权的规定也很明确。在加拿大各地,参与社区矫正的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十分有限。包括“救世军”等非政府组织在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基本上都只是依照与政府签订的合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绝非自愿地义务提供服务。
(3)中国参加试点的各地政府虽然都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了政府的财政预算,但经费普遍不足,欠发达地区尤其如此。由于有的地区将有的社区矫正机构视为临时机构,对人员编制限制很多,经费也极为有限。由于实行财政“分灶吃饭”,即“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中央司法部没有直属的社区矫正机构,各级政府负责归其管辖的矫正机构的财政,全国各地矫正机构的经费差距较大。在加拿大,社区矫正的全部经费由政府承担。虽然,加拿大也经常发生政府经费相对不足的情况,但经费基本上有切实保障。而且,在矫正经费问题上,加拿大全国没有明显的区域差别,联邦矫正局统管全国关押被判处两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的监狱及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在保障经费上实行统一的标准。
(4)中国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依然限于被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准予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而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人,主要接收其中的未成年人、老病残犯、罪行较轻的初犯和过失犯等低风险罪犯。在加拿大,社区矫正适用的范围大于监狱矫正,包括被法院直接判处缓刑等非监禁刑而直接进入社区矫正的人以及所有被判入狱服刑的囚犯,直至包括杀人犯、强奸犯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人。在加拿大,社区矫正是连接监狱服刑到服刑期满、完全自由之间的一种必经的过程。两国的社区矫正成功率都很高,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的再犯率都很低。但是,由于矫正对象有很大不同,两国社区矫正的成功率还缺乏可比性。
(5)中国的社区矫正在内容上比较丰富多样,除已经采用有针对性的分级监督管理制度以外,开展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和各类帮教活动。在方法论上,主要依靠比较传统的方法,其中尤其值得重视的是罪犯家庭的参与,但总体上,对社区矫正还缺乏系统的科学统计和定量分析。在加拿大,社区矫正的内容主要是监督管理以及文化教育、就业培训、监督戒除毒品、烟酒和其他不良行为。其中,比较具有特色的是渐进式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及由专业人员提供的针对性罪犯和暴力犯的心理矫治措施。在方法论上,主要依靠政府的社区矫正机构提供服务,采用比较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方法,有比较系统的统计数据,但来自社区和罪犯家庭的参与和支持还比较有限。
(6)目前中加在社区矫正发展水平上的最主要差距是法律制度上的差距。中国的社区矫正尚在发展初期,虽然经过近十年的快速发展,在试点城市中的社区矫正机构在数量上已经初具规模,有关的制度也已初步成形,但还仅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出的通知及一些行政法规和暂行规定。在2008年,江苏省已率先制定省一级的综合性文件,比较全面地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但是,目前尚未形成关于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中国各地社区矫正机构的定位、有关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分工和关系、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和经费、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作出决定的程序和有关人士的权利义务等,均无法律规定,还有继续探讨的必要。在加拿大,社区矫正制度已有百年历史,有一套比较成熟的矫正制度立法,对上述问题都在法律上做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过去10年试点地区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发展社区矫正的当务之急是总结制度化的经验,研究制定立法以对社区矫正制度作出明确系统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近年已经有中国人大代表和法律专家提出过社区矫正立法草案。比如,上海著名律师徐晓青研究起草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建议稿,并发表了简明扼要的说明。[28]作为社会律师,关注社区矫正这样的公共话题,并积极研究起草法律建议稿供立法机关参考,是十分难能可贵的。此后,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罗益锋等会同北京市朝阳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也在2006年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建议稿。[29]这些建议稿对促进立法都有积极的意义。至于采用何种立法模式,是制定包括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在内的综合性矫正法,还是在监狱法以外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尚可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