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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移植与比较

  

  在上海市初步试点成功的基础上,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肯定地方试点的成绩,决定在全国“积极稳妥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将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并正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人交付社区矫正机构。[8]同时,司法部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为第一批六个试点省(市),各自选定所属的若干区县或城市开展或扩大试点工作。此后,社区矫正试点的范围逐步扩大。2005年,司法部决定增加第二批12个试点省市,包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9]截至2007年9月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全国25个省(区、市)的130个市(州)、672个县(区、市)、5865个街道(乡镇)展开,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4.1万人,解除矫正5.4万人,尚有社区服刑人员8.7万人。据统计,这些地区的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不足1%,很多地方还实现了零重新犯罪率。[10]


  

  从2002年开始,国际中心和中国监狱学会建立定期互访机制,并决定开展合作研究等五种形式的合作。国际中心组织的加拿大代表团多次访问北京、上海、广东等地,考查各类监狱设施和社区矫正的试点机构。[11]中国监狱学会组织中央及地方矫正和司法机关的官员组成多个代表团访问加拿大,实地考察监狱和社区矫正。中加双方还在2001年到2008年合作出版《中加矫正制度比较研究》、《中加社区矫正概览》和《加拿大罪犯风险评估与管理》三本著作,比较系统地向中国读者介绍了加拿大的矫正制度和社区矫正经验,并介绍了中国矫正制度的概况和社区矫正的试点情况。[12]


  

  过去10年来,中加两国在社区矫正领域开展了广泛合作。同时应当指出,其他一些欧美国家和联合国机构也在不同程度上向中国提供了有关社区矫正的信息和资料。这些交流活动虽然远未达到中加矫正项目的合作规模,但对于中国了解各国社区矫正的不同经验颇有帮助。[13]


  

  加拿大对华法制合作项目属于技术援助的范畴。在国际上,“技术援助”是指较发达的国家(援助国)或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向需要援助的国家(受援国)提供其发展所需要的信息、知识和技能。[14]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30年来接受了来自发达国家的各种技术援助,遍及经济、科技、教育、扶贫、能源、环保、法制和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近来,中加关系出现波折,双边人权对话因实际成效受到质疑而告中止,但法治领域技术合作的成果却愈益显现。


  

  二、三项条件决定移植成败


  

  从法律移植的角度看,社区矫正被成功移植到中国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或条件。国内外都有学者认为,法律移植成功的主要条件之一是“供体与受体之间质的相似性”,即双方在经济、政治、文化、宗教、道德、历史传统、风俗习惯、人口等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相似性。[15]实际上,从多年来中国刑事司法的改革来看,吸收或移植先进法制的条件未必如此。比如,社区矫正和同样是在上世纪90年代通过合作项目从加拿大等国引进的法律援助制度,并不以中加两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相似性为前提。[16]相反,这些法律制度的顺利移植是在双方承认并尊重各自社会环境巨大差异的前提下实现的。从国际合作的视角来看,法律移植的基本条件有三项:一是有适合双方合作的外交政策;二是援助国(或“供体”)有适应受援国(或“受体”)需要的、可供移植的法律制度;三是有关机构具有足够的能力和渠道从事移植的工作。


  

  多年来,矫正制度一直是西方与中国人权对抗的主要话题之一。然而,中加在这一“敏感领域”,不论是政府的双边对话还是专家的技术合作,双方却都能开展建设性的对话与合作。[17]在西方各国中,加拿大率先成为帮助中国引进社区矫正的国家,原因正在于具备了上述三项条件。其中,中加两国的友好关系是合作的基本前提。


  

  在外交政策方面,加拿大在上个世纪,尤其是在自由党的特鲁多和克雷蒂安任总理时期,是对华比较友善的西方国家。由于白求恩大夫,加拿大本来就在中国人心目中占有独特的地位。与美英等国不同,加拿大是西方主要国家中唯一没有对外侵略历史的国家,这个爱好和平的国家在中国人心目中从来不是一个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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