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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移植与比较

社区矫正的移植与比较


杨诚


【摘要】社区矫正,即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矫正,是中国在改革开放后从国外成功引进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的引进,是中国移植外国先进制度并实现本土化改造的结果。加拿大作为在矫正领域同中国开展技术合作的第一个西方国家,对社区矫正的成功移植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中国在引进社区矫正后必须根据国情加以改造创新,而不可能照搬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制度。总体上看,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尚未完全定型,社区矫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多数机构的定位还不够明确,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还有待改进,工作程序规范还在形成之中。从中国目前的试点情况看,综合性的社区矫正立法的时机已经到来。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律移植;中加关系;技术合作
【全文】
  

  中国作为正在快速发展的世界大国,其法制的进步如同经济的发展一样,既依赖来自内部的民族智慧和前进动力,也取决于对世界文明成果的移植和吸收。“文革”期间,中国从刑事审判到罪犯改造的实践均误入歧途,不仅不能保障国人的基本人权,而且与世人公认的国际准则格格不入。当时,中国既不参与联合国在犯罪预防和刑事司法领域开展的活动,也没有与法制先进国家正常交往的渠道,对社区矫正等现代刑事司法改革的先进理念和发展趋势浑然不知,更无从借鉴。[1]1978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宣告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时代,使中国重新走上了建设民主法制的道路,也打开了法制领域对外交往的大门。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30年来,中国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取得的进步令国人欢欣鼓舞,也使世人赞叹不已。近年来,社区矫正的开展和推广,可以说是中国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取得的最值得世人瞩目的成就之一。社区矫正,即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矫正,是中国在改革开放后从国外成功引进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的引进,是中国移植外国先进制度并实现本土化改造的结果。加拿大作为在矫正领域同中国开展技术合作的第一个西方国家,对社区矫正的成功移植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自1995年始,中加两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开展了多个课题多个层面的技术合作。从1998年中国首次派出矫正代表团访问加拿大至今,中加关于社区矫正的实务交流与合作研究已经进行了整整10年。10年前,加拿大是第一个批准由政府资助向中国提供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经验的国家。10年间,通过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以下称“国际中心”)和中国监狱学会合作开展的中加矫正项目,两国矫正界共同研究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为中国推进社区矫正的试点提供了值得共享的理念和可供参考的模式。近年来,加拿大的同行和专家对中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进展始终不渝地给予关注和支持。[2]


  

  一、技术合作取代政治对抗


  

  冷战结束后,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国际上出现了学术界讨论“法律移植”现象的又一高潮。[3]各个“转型中的国家”将大力引进外国法作为发展经济和提升国力的一项手段。中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尝试移植国外法律和国际准则,但直到90年代上半期,中国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的有关合作仍限于经济和贸易领域的法律。比如,当时有较大影响的有:中国和世界银行在1994年启动的经济法改革项目。在90年代中期之前,中国的刑事司法仍属相对保守的领域,理论上对外国的刑事司法基本上持批判排斥的态度。


  

  在90年代中期,刑事司法领域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时机终于出现。从国内政治环境看,这无疑是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形成的新一轮改革开放的结果。从国际上来分析,这又与当时人权领域中的国际关系变化有直接的关系。90年代中期同中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开始进行的技术合作,是当时加拿大调整对华政策的一项重要结果。


  

  从1990年开始,美国等西方国家每年都要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开会时递交提案,要求审议中国人权纪录问题。当时,西方国家与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对立十分尖锐。对此,中国在反对将提案交付表决的同时,也表示希望开展同西方各国在人权法治方面的对话,呼吁以合作代替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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