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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迈向方法的时代——2010年度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

法治迈向方法的时代——2010年度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


焦宝乾;陈金钊


【摘要】2010年度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的一个显著特色是,转型中国法治出现对法律方法论的需求,以迎合法治时代的到来。不仅各种传统的法律方法备受重视,而且贴近中国法律运作实际与时代要求的实证研究逐渐增多,这显示出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开始繁荣。其主要表现在中国学者已经围绕着法治建设,开始构建与论证适合中国法治需要的法律方法体系和法律方法论体系,同时以更加精致的理论回应司法实践。法治似乎要走过粗放而进入细腻阶段,法律方法在法治建设中要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律解释;法律修辞;法律推理;法律论证
【全文】
  

  2010年度,第五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于8月15日在黑龙江省黑河市召开,主题为“司法判例与法律方法”。“能动司法与法律方法研讨会”暨山东省法律方法研究会第二届年会,于2010年6月5-6日在平邑县召开。9月18日,“第六届全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学术学术研讨会”在广州举行,主题是“法律职业伦理:法官与律师之间”。4月3日,第五届判例研读沙龙在浙江大学法学院举办,主题为“同案同判的技术及其适用”。主题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研究”的第六届判例研读沙龙于11月6日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举办。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玛珈山法律方法论坛已举办到120期。


  

  我国实务部门也举办了不少法律方法会议。2010年4月25日,第三届法院院长论坛暨“法律方法与司法公正研讨会”在上海举行。会议围绕“当代中国的能动司法”、“法律方法的理论与实践”两个主题展开。8月15日,“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与应用研讨会”暨2010年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年会在北京举行。7月10日,“案例教学与案例指导国际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


  

  2010年度推出的有代表性法律方法论译作有:德国萨维尼著《当代罗马法体系Ⅰ》、齐佩利乌斯著《法学方法论》、Hubert Rottleuthner、Matthias Mahlmann著《法律的基础》、英国沙龙·汉森著《法律方法与法律推理》、美国恩迪科特著《法律中的模糊性》、美国罗伯特·S·萨默斯著《美国实用工具主义法学》、加拿大道格拉斯·沃尔顿著《法律论证与证据》。


  

  法律方法集刊继续推出,如《法律方法》(第10卷)、《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15期)、《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6辑)。2010年度,“法律方法文丛”、“法律方法丛书”相继推出。


  

  一、法学走向法律方法论的时代


  

  随着研究不断深化,近年来出现一些对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反思性文章。[1] 这种研究从宏观上总结了我国法治的需求和法律方法论研究的经验教训。法律方法研究跟我国社会转型密切相关。我国目前所处的法治进路转型,意味着法学从偏重于学习和借鉴西方法律制度和理论的追仿型进路,转向以适应中国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为目标的自主型进路。在这种转型中,必须对法治理论和制度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予以审慎的思考与辨识。[2]


  

  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2010年年会上,张文显院长认为,中国已提前进入“诉讼社会”,由此使人民法院面临一系列深刻而严峻的挑战。首先,在我国目前公平正义存在严重失衡和背离的情形下,寄希望于通过整体法律修改达成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在前进的路途上步履维艰,而增加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的解纷能力则是一个相对较为现实的选择。[3]法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是公民权利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因此司法是法治社会实现的关键。这一点,在当今我国城市化水平不断增高的情况下尤为明显。[4]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中国当下的法律人到底应当如何选择?这关乎到中国法治的走向。有人认为,[5]应侧重于法律方法论研究。此一层面的研究较少意识形态,较多技术性成分,在任何阶段都具有价值。现在埋首于此种研究,也许不得不坐冷板凳。然而未来中国真正进入法治社会的时候,方法论的价值就会凸显。因此我们不能不从现在就进行方法论的学术积累,为法治时代的到来做好方法论层面的准备。类似看法还有,法律解释是司法走向法治不可回避的问题,中国的法学也会像其他国家的法学一样会走向解释学。[6]2010年7月10-11日,在北京举办的中欧比较司法文化学术研讨会上,季卫东教授做了题为“中国法律与司法文化的解释转向”的主题发言。总之,法律方法论一定意义上已经成为目前法学研究的热点。


  

  有学者认为,我国的法律方法研究,与世界各国法学界与法律界所关注的法律方法,都是围绕法律人实施法律的工作技艺与思想方法而展开的,重点是研究和探讨法律实施中的各种有效且有益的具体制度与思想方式,这一特点决定了它不同于更为宏观的法学研究方法论;同时,由于我国开展法律方法研究迫切需要解决的是与法律实施相关的问题,因此,我国有关法律方法的研究,主要是针对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具体问题。故而,又不同于美国的法律方法课程。[7]有人系统考察了我国学界对法律方法相关用语。针对用语的不一致,认为正名之时,应遵循一定原则。以此为标准,中国宜采用“法律方法”这一名称。[8]从上世纪末开始,法律方法逐渐成为法学中的显学,这是法理学渐趋成熟的标志,它表明法学日益摆脱政治意识形态的束缚,成为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这些似乎都印证着法治方法论时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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