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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小额诉讼机制的若干思考

完善我国小额诉讼机制的若干思考



——兼论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张榕


【摘要】小额诉讼机制的健全一直是国外民事司法改革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尽可能为民众提供高效、简便地司法救济途径也是每个法制国家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我国在民事诉讼中一向遵循“两便”原则,但在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中却忽略了与民众权利救济密切相关的小额诉讼机制及简易程序的健全问题。本文力图通过对各国小额诉讼制度立法例的分析,指出我国小额诉讼机制及简易程序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建立小额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小额诉讼;简易程序;小额法庭
【全文】
  

  在我国前期的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中,在注重与强调审判制度的规范化的同时,对于国外民事司法改革中相当关注的小额诉讼机制及简易程序的健全问题却是相对忽略的。因为,正如学者所言“我国民事诉讼法一向遵循‘两便’原则,诉讼程序相对简便易行,且在普通程序外,还规定有简易程序。因此,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程序不是太繁琐了,而是过于简单”[1],为民众提供简便的求偿机制应不是问题,它也就一直未被司法改革的主导机构所重视。但是,近年来,这种情况已有所改变,诉讼案件居高不下的增长和普通程序的正规化操作已使法院感到沉重的压力,法院事实上已无法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程序的要求来审理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的民事案件应当依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只有简单的民事案件方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的数字,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总数的70%,个别沿海地区已达到90%[2]。实际上改写了普通程序作为一审民事案件通常审理程序的法律规定。可见,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存在着严重脱节的情况,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只有简单的5个条款,并不足以承受如此之多案件的公正性要求。而大量的小额诉讼却因为现有诉讼程序的成本过高阻碍了当事人行使诉权。因此,通过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合理定位简易程序并建立小额诉讼程序是完善我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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