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民事诉讼过于追求个案的绝对公正,忽视诉讼的程序利益,导致民事再审程序任意性太大,在实践中形成了无限申诉、无限再审、诉讼秩序混乱、终审不终的局面。比较外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程序的严格限制,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可考虑下列几类案件不予再审:
1.未经上诉的案件不得再审。我国的审级制度是二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行使上诉权,请求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改变一审裁判从而达到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终极目的。如果允许未经上诉的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则会使当事人故意规避上诉审的风险,不但会使对方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受到侵害,而且会增加生效判决的不确定性。
2.已经再审程序的案件不得再审。人们将争议的民事纠纷诉请法院裁判不仅是希望获得正确的合理裁判,而且也希望获得迅速的最终解决。法院如果不能就诉讼案件作出迅速的、确定的最终裁判,裁判即使是正确合理的,也不符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目的要求。而且允许无止境地申请再审,即使案件质量能得到进一步提高,相对于诉讼成本来说,其代价也过于昂贵。况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再审的次数越多,案件处理得就越正确、越公正。”[6]
3.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得再审。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所作的判决、裁定,在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最具权威的、终局的、不可被推翻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通过再审程序予以推翻,实质上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审判权、最终裁判权的挑战。不利于维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也不利于坚定公众对中国司法的信心。
【作者简介】
徐胜萍,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
【注释】顾韬.关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法学,1999,(6).
张卫平.事实探知:绝对化倾向及其消解——对一种审判理念的自省.法学研究,2001,(6).
徐美君.刑事再审程序的理性思考.法学,1999,(6).
江伟.
民事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李浩.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法学,2000,(2).
景汉朝.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重构.法学研究,19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