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刑事执行阶段的罪犯心理测试

  

  (二)罪犯心理测试运用的新途径


  

  当前对罪犯进行心理测试主要集中在上述两个阶段,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定的效果,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应当赋予心理测试更重要的使命,发挥其在减刑、假释过程中的作用。即通过对罪犯人身危险性的测量为减刑、假释提供科学的依据。“人身危险性”,一般来说,就是指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即再犯可能性),它所表现的是犯罪人主观上的反社会性格或危险倾向。[10]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是对罪犯是否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刑法78条对减刑条件规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这种表现是罪犯人身危险减小或消灭的表现。又如,刑法81条对假释条件规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见,人身危险性是否消灭是假释的重要条件。如何准确判断人身危险性的消灭或减小,成为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就曾经出现过多起罪犯假释后,在考验期间再犯罪的案例。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看,犯罪心理结构是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原因,是由主体内外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综合动力的结果。只要科学分析罪犯的主体内外因素,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机制,就能够对再犯可能性作出预测。[11]目前,通过专门的再犯预测量表可以对此进行测试,给判断罪犯人身危险性提供心理学的依据。国外对服刑罪犯人身危险性的预测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在有的国家,如美国已经把测试结果运用到司法实践中,成为是否实行减刑、假释、探家休假、教育释放等重返社会方案的重要依据。[12]在我国,监狱至今尚无正式的罪犯再犯可能性测试。因此,借鉴国外的测试量表,探索我国罪犯再犯可能性的心理测试方法,将其服务于减刑、假释中是我国执行阶段心理测试的发展方向。


  

  四、刑事执行阶段心理测试存在的问题及其程序规范的完善


  

  心理测试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在刑事执行活动中发展较快。与此同时,在更深层面,心理测试又面临着许多危机,诸如缺乏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技术标准等都制约着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对此必须予以重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