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心理测试技术运用于刑罚执行阶段,根据相关心理测试结果对罪犯进行不同处遇和矫治,在国外刑事司法活动中具有悠久的历史并得到积极的实践。在19世纪末奥地利精神病学家弗洛伊德创立心理分析理论的同时,作为西方刑法近代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就提出了矫正人格理论。在这一理论的影响下,为了查明罪犯的品行、性格及改造的难易程度,心理学家适用心理学、统计学、教育学等学科知识,对罪犯进行测试诊断,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因此也创制了各种类型的测试量表,例如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试、韦氏智力测验法、埃森克个性问卷、美国加州心理测验、投射测验等。西方国家对罪犯的心理测试技术发展至今已有百年历史了,从最初单一的方法和理论发展到今天的百家争鸣,体现了心理测试技术在刑事执行阶段具有的重要地位,也显示了其远大的发展空间。
我国罪犯心理测试起步相对较晚,从80年代初期开始,到1990年左右达到高峰。这一时期的罪犯心理测试所使用的量表主要是翻译和修订西方国家的。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提高心理测试的效度,更加准确地考察和判断我国罪犯的社会心理缺陷的总体状况与罪犯心理结构的个别差异,有关学者已经开始着手根据中国罪犯的心理特征自行编制量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例如,《中国罪犯心理测试个性测验》(COPA-PI)已于2000年正式出台,并推广使用。上海市监狱局于1994年研制出罪犯心理素质量表和再犯预测量表,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3]
二、刑事执行阶段进行心理测试的理论基础及价值定位
(一)刑事执行阶段心理测试的理论基础
国内外心理测试技术蓬勃发展的势头以及在罪犯改造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
1、心理测试的发展是以人格矫正理论为基础的。心理测试技术的产生与发展,始终与人格矫正理论分不开的。该理论的创始人犯罪学家菲利认为:“同样的犯罪,从人类学和社会学方面说,由于犯罪的原因不同,对各种人格的罪犯则需要采取不同的治疗方案。”[4]人格是矫正行为的客体,罪犯本人不能成为矫正行为的客体。人格是矫正工作的出发点,矫正应当根据罪犯的人格进行,人格不同,矫正的方法应有不同。[5]此外,从犯罪行为的本质来看,犯罪行为与罪犯的人格有着密切关系,人格的转变与其实施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以及态度都是彼此相连的。因此通过心理学知识对罪犯人格进行诊断,从而发现人格之间的差异,对于制定不同的处遇和矫正方法具有重要意义。对罪犯人格调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由于心理测试具有较高科学性和准确性,操作的方便性,从而成为目前罪犯人格测试的主要手段。例如在美国、德国、比利时、日本等国,通过心理测试进行“犯人的人格调查”,已经形成一种制度。[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