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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改造新模式的基本框架与运行特点

  

  二、新模式形成的法治背景与基础条件


  

  随着法治国家的推进和综合国力的增强,目前已有相当部分的执法部门具备了制度创新的物质基础、思想意识和实践能力;这些监狱在试图改变传统经验模式之时选择现代管理体制及新兴技术手段并非巧合,而与行刑政策出现重大变化和监狱体制改革进入试行阶段的大背景密切相关。首先,得益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综合治理犯罪的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贯彻实施,比如,公安机关用专项打击犯罪活动替代全面“严打”策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社区矫正由试点向全国推广,都表明重刑主义倾向得以松动。


  

  其次,为根除“监企合一”传统体制的弊端,司法部也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推行“全额保障、监企分离、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改革方案,它表明:(1)监狱体制改革的目标不只是为监狱解缚,随着国家财政支持的逐步到位,在已有能力和必须增强刑事法效益之时,监狱没有任何理由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继续动用执法资源和牺牲社会的长远利益,而且一旦围绕生产经营而构建的行刑节律被打破,监狱改变简单关押的做法就只是时间问题,与其等待不如积极回应这一需要。(2)在新形势下,监狱要改变目前“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的低水平现状,就必须根据社会长治久安和罪犯再社会化的双重需要,探索以改造罪犯为中心的管理模式。(3)由于此次监狱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剥离监狱执法与经营活动,突显其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基本功能,因此,作为具体负责惩罚和教育罪犯的一级组织,监狱要比其主管部门更关注行刑管理模式的创新。


  

  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相比,基层监狱在创新管理模式上也更有作为。监狱及其干警因直接处理狱务,有丰富的执法经验,对行刑的重点和罪犯构成的变化更敏感,对预防再犯罪的具体需要和对策效果有更深的体会;他们最清楚自己何以存在重惩罚轻教育,重防逃轻改造的倾向,并有能力调配和整合执法资源,针对性纠偏和全面提高管理质量;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线人员,他们对新的管理理念与技术的引进更敏感,也更积极主动。至于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得以引入法律实务,


  

  除以上原因外还与国内监狱从事企业管理的经验背景密切关联。毕竟多年的企业经营让绝大多数监狱对现代管理方法有所了解,它们或者在直接运用质量管理体系中因获得实惠而深谙要义,或者因接触现代管理模式而获知间接经验。进而,这些管理手段逐步被引入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经费管理、人事管理与国有资产管理等活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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