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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及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是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设定需要充分的调研论证。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制度领域一场重大改革,新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设定对这项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因此,在管理机构的设定时,要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充分听取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的不同观点和意见,切实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的要求,在主管部门拿出意见基础上,听取相关政法部门的意见,最后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来加以确认。如果不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不仅可能会影响这项新的试点工作的成功,而且可能会造成人财物等资源的浪费,与我们的初衷南辕北辙。


  

  四是在试点阶段应允许不同的管理模式,不必强求统一。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各省、市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不平衡,各地社区的成熟度也不尽相同。在试点阶段应该允许各省市采取不尽相同的管理模式,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取长补短,以便在面上推开时有一个最佳的选择。如果在试点阶段采用完全一致的模式,就失去了试点的价值和意义。


  

  五是妥善解决好条块管理的关系。社区矫正在省、直辖市一级究竟是以条为好还是以块为好,即实行垂直领导还是平行领导,这是我国社区矫正管理体制中又一个需要面对的重大问题。从世界各国社区矫正的运作来看,也同样存在这样一个问题。由省、直辖市一级来统一管理社区矫正的工作,有利于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指导和训练,有利于增加工作中的改进和创新的机会,有利于广泛适用新的技术,并可在省市一级的范围内进行专业人员的调动和调整,避免地方保护倾向的影响,通过专业人员的交流,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执法腐败的问题,保持工作中执法的一致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不利于充分运用地方的资源。赞成由区县(县级市)一级来管理社区矫正的人认为,由区、县(县级市)一级直接管理,由于工作范围小,具有较多的灵活性,能较好地适应自己社区的不同情况,能更好地利用当地的资源,为服刑人员提供更为适当的管理条件。但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加强工作的交流,不利于工作的专业化程度的提高。我个人比较倾向在社区矫正试点阶段采取以条为主以块为辅的模式。理由是社区矫正是一项执法活动,专业性比较强,随着社区矫正范围扩大,越来越多的服刑人员将进入社区,出现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因此,省、直辖市一级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直接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根据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充实力量,并可统一进行工作效果的评估和奖惩。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宜采取由省、直辖市社区矫正机关直接派出的形式。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根基是在社区,离不开社区的支持和协调,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应该积极与社区的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沟通,最大限度地利用社区的资源做好对服刑人员的监管和改造。这种模式的设立,也不致于影响街道和乡镇司法所正常工作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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