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在决定管理机构的设置时,至少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准确界定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社区矫正与街道、乡镇司法所承担的人民调解,对刑满、解教人员的帮教以及有关的预防犯罪工作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二者的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法工作,后者则是非执法的预防性工作。执法工作包括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考察,依法进行行政奖惩和法律奖惩,同时还要对本辖区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依据等等。在美国,一些州还为社区矫正工作者配备了武器。根据国外的实践来看,对社区矫正均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作为刑事执法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中,大多数是将监禁执行和非监禁执行统一由一个机关来管理。由于两者的管理有很多相通之处,遵循刑事执行一体化的原则,便于充分利用刑事执法部门的整体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在美国,联邦法务部下设的监狱局分管联邦的监狱和联邦的社区矫正,大部分州均设有矫正局,负责各州的监狱和社区矫正的管理。加拿大社区矫正机构也是矫正局的一个组成部分,联邦矫正局负责对联邦监狱和联邦假释的管理,各省(地区)矫正机关负责对省级监狱和地方社区矫正的管理。交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关管理,这并不否认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机关的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共同维护社区的稳定。同时需要公安机关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以及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二是要考虑有利于专业化发展的方向。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形式比较单一,缺乏分层分类管理。而在发达国家的社区矫正管理中,有一般的管理、强化的管理和特别的管理。在管理形式上有中途训练所、日报告中心、小组之家、家中监禁、电子控制等。社区矫正工作者承担的任务和需要进行的矫正和服务项目包括:判决前的报告、假释前的报告、家庭的咨询和个人咨询、健康的关心,帮助服刑人员寻找工作、开展针对滥用毒品、酒精的矫治处遇项目,对服刑人员的干预性服务,对暴力性罪犯和性罪犯提供特别的服务,提供必要的文化课程、有关预防家庭暴力、如何当好家长、认知技能等课程并提供对有精神障碍、精神缺陷的服刑人员的特别项目,要求服刑人员参与赔偿和社区服务项目等。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将社区矫正工作者又分为缓刑官和假释官,目的是针对缓刑和假释对象的不同特点更有效地进行工作。在有的州和城市,基层的社区矫正办公室又对工作者作进一步分工,如有的侧重写判决前的报告和假释前的报告,有的侧重对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矫正服务;也有的按照罪犯的类别,将社区工作者分为对财产型犯罪、滥用毒品和酒精的犯罪以及性犯罪人员的管理。目前在试点阶段,我国的社区矫正尚未开发更多的内容,但是随着发展,社区矫正的内容和项目也会逐渐增多。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在聘用人员时往往有较高的要求。在美国,大多数州对警察的入门要求仅需要高中毕业学历,但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一般要求是本科学历,有的州还要求研究生学历。专业要求一般是刑事司法执法、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在美国,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负荷较重,根据2001年的统计,缓刑官平均每人负责133个一般管理的缓刑人员,或28个强化管理的缓刑人员;假释官每人平均负责73个一般管理的假释人员,25个强化管理的假释人员;对同时管理一般缓刑、假释人员的平均负荷为94人,强化管理对象为25人。[5](P195)以上情况表明,随着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也会加重。因此,让街道、乡镇司法所兼管社区矫正工作既不利于专业化的管理,也会出现顾此失彼、力不从心、重蹈公安派出所覆辙的老路。从这种意义上说,社区矫正必须建立一支专业化的高素质的队伍。以我之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我国社区矫正队伍的构成首先可从监狱选派少数优秀的干警,因为他们有较为丰富的刑事执法的经验;同时设定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准入门槛,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会工作者的参与,但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是性质不同的两类工作人员。前者是刑事执法人员而后者是以助人自助的理念,以平等的方式对服刑人员提供矫治和服务的工作者。美国、加拿大等许多国家的社区矫正工作也有社会工作者的参与,他们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对罪犯提供必要的矫治项目及服务。社会工作者服务的对象是面向整个社区,而非仅仅是社区矫正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