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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及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社区矫正的机构和队伍建设


  

  科学设定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不仅对于我国社区矫正的有效运作,而且对于解决机构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多头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都至关重要。


  

  根据《通知》规定的要求,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是由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


  

  但从目前社区矫正试点情况来看,这样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街道、乡镇基层司法所的人员不能完全到位。二是司法所专职人员大都身兼数职,导致不能集中精力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做到专职专人。目前,司法所已有工作职责包括: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司法信访等工作,非常时期往往还要参与地方政府随时交办的保持稳定工作任务。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推开,社区服刑人员势必会有所增加,如果司法行政力量配备不到位,将会导致服刑人员的失管、漏管和脱管,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三是基层司法所尚未明确为执法机关,许多干部的执法专业素质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在工作中易于陷入被动局面。四是不少基层司法所归当地政府管理,因此,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他们只具有业务指导的功能,而没有直接的管理和领导的功能。因此,对工作的管理缺乏直接的控制权。


  

  在我国推进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应如何设置?这个问题目前尚未得到科学的解释和论证。而没有科学的解释和论证就不会有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目前在我国能够达成共识的观点是:社区矫正应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而不应由公安机关管理。但是在司法行政机关中由谁来管理?主要代表性的观点为:一是在司法部下设刑事执行一局和刑事执行二局,一局负责监狱的管理,二局负责社区矫正的管理;[2](P7)二是在司法部下设国家刑事执行总局,统一主管和领导全国刑事执行工作,包括社区矫正。[3](P27)三是扩大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的职能,使其承担社区矫正的管理工作,在基层由街道和乡镇司法所承担对社区矫正的管理。[4](P120)前两种观点侧重于刑事一体化的原则,后一种观点倾向于将社区矫正与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有机结合起来。以上各种观点都有其各自的理由,值得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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