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及机构和队伍建设

  

  我认为妥善解决这一矛盾需注意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充分理解在我国进行社区矫正试点的重要意义。从世界范围来看,社区矫正的发展是刑罚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推进对于社会的稳定、公民权利包括犯罪人权利的保护,刑罚成本的降低以及执政党执政基础的增强等都具有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已进入了以非监禁刑(社区矫正)为中心的刑罚适用和执行阶段,而我国仍停留在以监禁刑为中心的阶段,这种差距不仅反映在理念上,而且在现行刑事法律上也打上了深深的烙印。二是充分认识到我们所强调的改革创新包括对现行刑事法律的改革和完善。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坚持和深化改革。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我国1997年刑法有关非监禁刑执行的相关规定是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状况制定的,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变化,特别是由于改革开放加强了对国外的学习和了解,使我们进一步感到它在某些方面已不适应目前的实际需要,特别是不适应进一步改革、发展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需要。因此,进行社区矫正试点,无疑意味着将对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突破和完善。


  

  如何解决现行刑事法律与社区矫正试点不相适应的矛盾?


  

  在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会议上,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议案,表明了用完善的法律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强烈愿望。我认为,制定这一法律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社区矫正仅处于试点阶段,何时能在全国推开还很难说。另外,从我国立法的实践来看,由于城市、农村、沿海发达地区与内地落后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区的发展状况有很大的差异,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不仅难度较大,而且在短期内难以制定通过,远水不解近渴。但社区矫正这一刑罚制度改革的试点运作又迫切需要有关法规的出台,如果没有相应法规或暂行法规,那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成为空话,社区矫正也易于出现偏差。目前,在社区矫正的试点中已出现了社区服刑人员不遵守管理规章,不参加社区劳动,甚至不经许可外出不归的问题,而我们却缺乏法律方面的应对,这些需引起我们的重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除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加快制定地方性社区矫正法规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