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乡村丧礼的逻辑:一个法人类学的考察

  

  其次,新式葬礼还会严重损害乡村法师群体的职业利益。这些年来,我还经历过多起新式的殡葬,其过程大致是:一旦有人死亡,马上通知殡仪馆,殡仪馆派车运送死者遗体,并按自己的工作节奏安排火化时间;火化之前,有一个简单的遗体告别仪式,亲友们依次绕着遗体走一圈,鞠躬致意之后,死者遗体就被殡葬职工推进火化炉烧了—这种新的丧葬方式,简直就把乡村法师们完全排除在外了,简直就把他们的特殊技能完全抹杀了,因而难免会受到乡村法师们的反对。


  

  在我所经历的某次乡村丧礼中,有县民政局的官员前来干预,他们称锣鼓鞭炮噪音扰民,要求丧礼活动尽快结束。但是,主持法师表示:不怕他们,该怎么做还是怎么做;该做多久,还是做多久。通过这起个案,我们可以发现,与民政局官员的立场不同,乡村法师希望延长丧礼活动的时间,以便收取更多的服务酬金,同时也可以销售更多的丧礼耗材(诸如香烛纸钱之类,都由他们代办)。我不清楚乡村法师们有没有自己的行业协会之类的组织,并以之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没有,大概是由本地宗教界的代表人物来充当他们的政治代言人。当前,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县以下的基层,党政官员求神拜佛的现象并不鲜见,再加上灵活的统战政策,因而,宗教界的代表人物完全可能受到当地政治权力的较高礼遇:在正式制度中,他们可能出任人大或政协的代表或委员、常委,甚至是副主任或副主席;在非正式制度中,他们还可能成为党政官员的朋友(想想武则天对于神秀的礼遇,再想想唐中宗对于慧能的敬重)。在这个过程中,强势的政治权力与宗教界人士代表的精神权力就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交往。以这样的相互交往为基础,政治权力就可能对宗教人士、宗教活动给予一定的尊重。乡村法师的职业,正是以宗教活动、宗教信仰自由的名义开展的。从这个层面上说,政府如果要强行推广新式殡葬,排斥传统的丧葬礼仪,排斥乡村法师对于丧葬活动的参与甚至主导,不仅会损害乡村法师群体的职业利益,还可能与宪法确认的宗教信仰自由发生某种冲突。


  

  再次,新式殡葬还可能与死者家属的愿望发生冲突。上文关于死者家属(丧事操办者)行动逻辑的分析,主要着眼于他们为什么不得不操办传统丧礼。实际上,更多的死者家属并非被迫,而是在积极主动地筹划丧礼,他们普遍具有操办传统丧礼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譬如,有一个主持法师曾告诉我:在他的职业生涯中,曾遇到民政局的官员“严格执法”,要严格实施新式葬礼,坚持把死者遗体强行运往殡仪馆。死者家属阻止未果,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有人“抢尸”,要求以“抢尸”立案。这种比较极端的案例表明,乡村社会中的大多数人,依然习惯于传统的丧葬仪式。


  

  在很多死者家属看来,为亡父或亡母举办一场盛大的、至少是得体的传统丧葬活动,既是一项神圣的义务,同时也是一次“挣脸面”的机会。前文述及,乡村法师习惯于以“能否办传统丧礼”作为“是否有志气”的评判标准,这样的表达与修辞虽然带有商业广告的性质与意图,但也不能完全视为乡村法师们的一厢情愿或异想天开;相反,它必有相应的社会基础或“群众基础”—只有在此前提之下,法师们才可能理直气壮地把“请法师”与“有志气”联系起来。


  

  法师们所凭借的社会基础,就是村民们对传统丧礼的普遍认同。在很多村民看来,花钱操办一场风光的传统丧礼,乃是一件光宗耀祖的大事,它是一家人综合实力的象征;它给操办者带来的自豪感、满足感,是不言而喻的。一个有经济实力、有社会地位的乡村家庭,如果放弃为亡父或亡母大办丧事以挣取“脸面”的机会,无异于“锦衣夜行”,当然是很可惜的;就是经济实力稍有欠缺的家庭,也会考虑以稍微铺张的丧礼,来赢得亲邻们的更多尊重。因为,在乡土社会中,看似虚无飘渺的“脸面”,其实包含着不容忽视的“兑现率”,因而绝不是可有可无的。一个“有脸面”的人,在乡土社会中更容易得到他人的尊敬;他的意见有更重的分量,他甚至可以成为乡村社区或某个社会关系网络的“意见领袖”;与之相伴随的,还有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譬如,在分配资源或分配其他利益的场合,“有脸面”的人就可以分享更大的份额,或获取更优的机会;对于这种“权利的倾斜性配置”,[3]社区中的其他人还会认为理所当然—他的“脸面”更大嘛。从消极的方面看,“有脸面”的人,即使有了过错,也更容易受到宽宥。对此,《红楼梦》中的王熙凤是心领神会的,她在受托代管宁国府家务的时候,鉴于“家人豪纵,有脸者不服钤束,无脸者不能上进”,[4]因而明确告诫下人说:“如今可要依着我行,错我半点儿,管不得谁是有脸的,谁是没脸的,一例现清白处治。”王熙凤的这番话,实际上是间接地表明了“脸面”的含金量:有脸面的通常会被宽宥,没脸面的通常会被处罚。曹雪芹勾画的贾府,当然迥异于当代的乡土社会,但是,它们都是熟人社会,“脸面”的性质与功能,依然保持了较大的共通性。正是在这种特定的社会中,我们才可以理解,为什么当代的死者家属愿意不计成本地按照传统方式举办丧礼。[5]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