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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二)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作为补充


  

  中国属成文法国家,判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占有什么位置,但我国可以借鉴外国如澳大利亚等国的做法。澳大利亚显然属英美法系国家,但澳大利亚的成文法也很发达。这种判例法与成文法的结合的做法既可达到统一各州立法的目的,还可起到补充或弥补判例法不足的作用。因此,建议我国在完善成文立法的同时,不可忽视对一些判例法的发展,使中国有关承认与执行判决方面的规定既有原则性又有一定的灵活性。


  

  (三)缔结或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国际公约


  

  近年来,我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等方面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虽有一定的加强,如1991年2月中国加入了《海牙送达公约》,1987年先后与法国等近30个国家订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但是中国目前还不是1971年《民商事案件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这一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方面最重要、最具国际性的多边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如前文所述,该公约对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有关问题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我国在不断加强与别国进行双边司法协助交往与合作的同时,也应尽早考虑加入上述1971年的公约。


【作者简介】
李广辉,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磊,河南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教师。
【注释】参见董立坤、卢绳祖.涉外经济贸易的诉讼与仲裁.同济大学出版社,1988.83.
谢石松.国际民商事诉讼纠纷的法律解决程序.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466-469.
谢石松.论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国社会科学,1990,(5):206.
赵相林.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363.
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481.
李双元、金彭年.中国国际私法.海洋出版社,1991.606.
张仲伯、赵相林.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405.
刘振江.国际民事诉讼法原理.1985.138.
李双元.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509.
参见钱骅.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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