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研究者们往往根据其研究侧重点的不同,对非营利组织赋予不同的称谓,例如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公民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等。20世纪70年代,社会组织的扩张成为一种不可抗拒的潮流,全球的非营利组织迅速发展。美国学者萨拉蒙甚至认为,当前世界各国卷入了一场全球性的“社团革命”之中。{7}(P243)为弥补行政裁量内部规制的不足,应当积极调动非营利组织的参与热情,发挥其在公共事务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首先,应对非营利组织参与治理给予政策和法律上的认可,并赋予非营利组织一定的自治权。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实体,拥有完备的领导决策体系、财务核算机构,能够独立承担社会责任,并且具备鉴别裁量权是否过当的能力。其次,政府除给予必要的资金和项目的支持外,还应定期邀请非营利组织的代表参与重大公益事项的决策,参与行政规章、裁量基准以及公务人员行为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并赋予其自由发表言论、陈述观点的权利。最后,对于非营利组织自身而言,应充分利用政府给予的条件,积极配合政府对裁量权的治理工作,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对裁量行为实施必要的监督,保证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当代中国非营利组织主要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教育、公共卫生等领域参与政府裁量权的行使。例如2000年以后,针对紫坪铺、怒江、虎跳峡等水电工程可能造成的对环境和人类文化遗产的破坏,自然之友、绿家园志愿者等环境保护组织与地方政府之间持续多年博弈,最终促使某些工程停建。再如北京百旺家园高压输电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和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都是由非营利组织促成的。城市改建中对原有风貌和古建筑的保存,民间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讨论,对政府艾滋病防治政策制定的参与,推动政府流动人口政策法规的改变等等都是非营利组织以自己的方式影响干预政府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三、行政相对人参与裁量决策
相对于非营利组织,行政相对人直接参与行政裁量权规制的意义更显重要。从规范主义看来,自由裁量是行为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并强制对方接受的一种政治权力。相对人参与裁量权的行使正是公民权制约行政权的重要体现。世界范围内,代议制民主的危机和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兴起为政府治理的公民参与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当代中国的公民参与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显性驱动力。[6]我国目前的公众参与主要有以下三个层面:第一是立法决策层面;第二是政府治理层面;第三是基层自治层面。其中涉及领域最广、老百姓最为关注、也最易产生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是政府治理层面,特别是政府拥有广泛行政裁量权的决策领域。政府治理中的行政裁量权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对相关主体的多元利益诉求及其冲突的一种调整和平衡,体现各种利益主体博弈中的社会公平和正义。因此,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对利益相关者及其利益要求进行界定和细分,同时找到利益的平衡点,最终确保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其中,弱势利益相关方参与权的保障是关键。约翰·克莱顿·托马斯认为:“被忽视、排斥的利益团体对公共决策造成的威胁也可能远远大于那些没有被忽视的非相关利益团体的威胁。”{8}(P53)行政机关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界定有关的利益相关者,区分其在行政裁量过程中利益的优先序列。例如,在2007年6月厦门PX事件、2008年11月重庆处理出租车罢运事件的对话一协商一妥协的模式、2009年11月番禺垃圾焚烧厂事件的官民互动模式中,政府都是在裁量权的行使中充分尊重了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诉求,并最终妥善解决了利益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