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政府对裁量权的控制还体现在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全程监控。主要表现在:(1)对行政人员素质的考察,除了在公务员的选拔过程中严格把关、综合选拔外,还加大了对公务员的业绩考评和法律素质测评的力度;(2)参照行政案例和惯例,构建行政裁量的示范机制。行政机关应当为行政人员行使裁量权提供一定的标杆和模板,这样不但可以降低行政成本,也可以尽量避免裁量滥用带来的非正义问题;(3)拓展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功能,具体包括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层级监督主要是是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机关和授权、委托组织进行的监督和检查,主要的方式有预先的指示、随机抽样检查和制约、下级将棘手问题交给上级以及利害关系人向上级申诉等。专门监督是指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行政主体的执法情况的监督。例如,行政监察和行政审计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进行调查、劝告、惩戒,较好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等问题。(4)基于裁量结果的控制。主要有绩效评估制度、责任追究机制以及行政复议制度。高效的绩效评估制度为行政人员的行为提供了衡量标准,是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的内部推动力。责任追究是对行政人员职务执行的一次全面审查,目的在于审查权力与责任的对应性,并以此作出判罚,能够帮助行政人员明确责任义务,有效防止裁量权的滥用。以上列举的手段和措施都是行政机关不断探索和实际运用的对行政裁量权的自我控制机制。
二、非营利组织作为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主体
通过上述介绍,可以发现政府在行政裁量权控制中的巨大潜力和作用,但是这种政府自我规制方式也面临“人治模式”和“内容不明确”等诸多质疑。例如行政机关完全自说白话的设定行政裁量基准,其主体地位、法律效力、生成模式的正当性都存在疑问,有学者明确指出:裁量基准的订立既是对法律认识理解的过程,也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沟通协作服务的过程,其最大的优势是规制对象的广泛而直接的参与,必须引入公众协商机制,强化行政过程的利益沟通。[4]当代中国大力推动市场经济改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政府角色和任务的重新定位,并且也为行政裁量权的多中心治理模式的采用提供了契机。所谓“多中心治理”,是由美国学者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和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夫妇提出,他们将公共秩序领域的“多中心”[5]问题引入公共治理领域,试图在保持公共事务处理有效性的前提下,通过公共产品提供者的多种选择来打破传统的垄断局面,并迫使各生产和治理主体的自我约束,强化相互沟通和协调,从而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其基本的规则和特点在于以自我治理为基础,由多个权力中心和组织体来治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与传统的政府单中心治理不同,多中心治理更加强调参与者的互动过程和能动地创立治理规则。多中心治理的逻辑起点是公共问题。多中心治理体制和公共服务体系在于“维持社群所偏好的事务状态”。{6}(P46)可以说,多中心治理即是为公共问题而生的。只要行政裁量问题具有公共性质,那么就存在多中心治理的可能性。按照多中心治理理论,行政裁量权的治理应该打破单中心的政府自我规制模式,构建政府、社会和公众的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非营利组织以及行政相对人等公众代表应该有效参与行政裁量权的治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