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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

  

  总之,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不仅可以对其作为实体结果的生效判决可以提出抗诉,引发再审,同时对其作为程序过程的生效裁定也可以提出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从而引发再审或其他类型的纠错程序。基于调解与判决性质的等值性,人民法院对于生效调解书也无疑可以提出民事抗诉。


  

  (三)民事抗诉的保障机制


  

  民事抗诉的保障机制是民事抗诉制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缺乏保障机制,民事抗诉权便难以顺畅地运作下去,民事抗诉制度便形同虚设。民事抗诉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权力保障。在立法层面,应当对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抗诉权予以明确的全面的规定,具体包括可以提出民事抗诉的案件类型、法律文书的类型等等。


  

  (2)身份保障。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处在何种法律地位,也就是其诉讼权利义务如何设定,这对民事抗诉权的目标实现是极为重要的。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再审中的地位既是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又是诉讼程序的监督者,一身兼二任。


  

  (3)程序保障。检察机关要有效地行使民事抗诉权,必须要有相适应的系统的程序保障,否则检察机关便缺乏实施法律监督的足够手段。该程序保障具体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其一,知情权。检察机关有权了解拟抗诉案件的有关卷宗材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无条件地提供相关的案卷材料。


  

  其二,抗诉调查权。占有足够的证据是检察机关有效提出民事抗诉的前提条件,尤其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来说,检察机关不了解有关证据材料,就无法对生效裁判的正误作出判断,从而提出抗诉。当然,检察院在行使该项权力之时,应当注意划清民事纠纷证据调查权和刑事纠纷证据调查权之间的界限,不能使用刑事手段来调查民事证据。


  

  其三,经费保障。对法院来说,凡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抗诉的案件,应当免交诉讼费用。此外经费保障还有其他方面的内容,如鉴定费用、翻译费用等负担,应有资金的独立来源,不能因此而影响检察机关对民事抗诉权的有效行使。


  

  其四,具体制度保障。比如在强制措施的使用方面,在提出反诉方面等等,均应当有特殊规定。


  

  其五,审级保障。在抗诉的审级上,目前存在两种模式选择:一是“同级抗、同级审”模式,一是“上级抗、上级审”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笔者认为后者较优。其原因之一是,由终审法院的相应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显得更加慎重,有利于将民事抗诉保持在一定的幅度范围之内。民事抗诉必然引发再审程序的启动,而再审程序必将影响裁判的既判力,因此,如果对民事抗诉不加一定控制,势必对民事裁判的稳定价值带来负面效应。将民事抗诉权赋予上级检察机关,有利于上级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抗诉权的慎重行使,将民事抗诉权控制在非抗不可的案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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