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


汤维建


【关键词】民事抗诉制度
【全文】
  

  所谓民事抗诉制度,是指立法所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以提出抗诉的方式实施法律监督的程序制度,它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系统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在性质上属于审判监督的范畴,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民事抗诉制度可以在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加以理解:广义的民事抗诉指的是人民检察院既可以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进行抗诉,也可以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制度。狭义的民事抗诉仅仅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所实施的抗诉。《民事诉讼法》第14条在基本原则的意义上规定了广义的民事抗诉制度,但《民事诉讼法》在第16章“审判监督程序”中仅仅规定了狭义的民事抗诉制度。本文主要是从狭义上探讨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的,但在相关的部分,也兼及广义的民事抗诉问题。


  

  民事抗诉制度在实践中运行得并不理想,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比如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滞后、包括法院在内的人们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监督民事审判活动还不够理解、配合协助不够等等,但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民事抗诉制度本身存在着诸多缺陷,可操作性不强。具体如:民事抗诉制度的立法理念滞后,过分偏重于实体本位意义上的监督,而缺乏对程序公正原理的足够考虑;对民事纠纷不分公益性质的案件和私益性质的案件,而实行一元化的抗诉机制,检察机关都可以依职权启动抗诉程序,这就忽视了其制度价值的多元性;对民事抗诉的案件范围缺乏明确的规定,比如对调解书、裁定、决定等能否抗诉,立法规定并不明确;同时,对民事抗诉的保障机制和制约机制也不够健全等等。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建议或看法,供研究讨论。


  

  (一)建立民事抗诉再审启动一元机制


  

  根据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有当事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三种,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基于法律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其中,当事人的权利启动方式具有或然性而不具有必然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启动方式则具有必然属性。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