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提高我国民事审判正当性的思考

  

  一


  

  实现公正是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所在,这是毫无疑问的。不过,就阶段性的民事审判制度改革而言,应当在根本目标之下设置一个更加确定的现实目标,用来规范和指导改革,这一现实目标就是提高审判正当性。理由可以从三个方面来阐述。


  

  首先,将提高审判正当性确立为当前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现实目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公正的多义性给改革带来的困扰,为改革提供一个更加明确的方向和指南。公正作为民事审判制度的根本价值目标,因其抽象而存在多义性,人们对于公正的理解总是存在无法消除的分歧和无法平息的争论。如果不设置一个能够在促进公正的同时又可以暂时绕开分歧和争论的现实目标,民事审判制度改革就必然受到这些分歧和争论的阻碍和干扰。将提高审判正当性设置为当前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现实目标,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公正的多义性给改革带来的困扰,有效推进改革,最终将有利于公正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


  

  一方面,与公正性相比,正当性作为改革的目标具有很强的确定性。正当性具有十分确定的内涵,一般不会引起理解上的分歧。审判正当性是从当事人和公众对审判整体的感受和评价这一确定的角度来定义的,不像公正,不同角度会导致不同的理解。不仅如此,审判正当性比公正性更加容易评估和衡量,人们可以根据案件上诉以及申请再审的数量、民意测验的结果等量化指标,就民事审判的正当性水平和状况及其变化得出确定的结论,而公正性并不具有这样的特征。一般说来,目标越容易评估和衡量,其确定性也就越强。


  

  另一方面,民事审判正当性与作为理想目标的公正并不矛盾,两者在方向上是一致的。正当性体现的是当事人和公众对于民事审判整体的接受,这当然是符合公正的要求的——整体上不能为当事人和公众所接受的审判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说是公正的。可见,民事审判正当性作为一个现实的目标,其实现本身意味着审判朝着公正这一理想目标的靠近。王亚新指出:“之所以从理论上设定正当性这样一种概念性装置,是为了获得另一条方法论途径来研究审判所实现的正义这一极为重要但又非常多义和困难的问题。以正当性的概念作为理论工具,不仅能够将特定的正义的内容相对化,便于对持有不同正义观的诉讼形态进行比较,而且还可能暂时避开正义概念的应然属性,从法社会学事实性描述的角度来分析诉讼审判中的正义问题。”[4](P.150)这段话虽然讲的是正当性这一概念性装置的理论价值,却也道出了把正当性作为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现实目标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其次,正当性是所有民事审判制度的合理性基础。现代民主国家的法制度是建立在民意的基础之上的,缺乏民意的支持或者失去了民意的支持的法制度不具有或者丧失了基本的合理性,不可能长久地维持[5](p.9)。当事人和公众对民事审判在整体上的接受程度,正是民意的反映。如果审判在整体上能被人们视为正当的而加以接受,说明民事审判制度是符合民意的,也就是合理的。反之,则说明民事审判制度缺乏或者失去了民意的支持,无论如何都是不合理的。由此可见,审判正当性是所有民主制度下的民事审判制度的合理性基础。这一结论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得到进一步论证。民事诉讼的一个根本目的就是解决纠纷,即所谓“定纷止争”。因此,解决纠纷的效果优劣是评价所有民事审判制度合理性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换言之,只有在解决纠纷方面能够达到良好效果的民事审判制度才是合理的,达不到这种效果的民事审判制度的合理性将无从成立。正当性正好体现了民事审判制度在解决纠纷方面的良好效果——当事人和公众对于审判结果的接受是纠纷得到顺利解决的最直接和最有力的证明。既然正当性是所有民事审判制度的合理性基础,而民事审判制度改革本身就是追求制度合理化过程,那么将提高民事审判正当性作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现实目标无论如何都是必要和合理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