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法对社会变迁的推动
法对社会变迁的反应并非单向,法对社会变迁的回应常会引起社会结构的重新分化组合,推动新一轮社会变迁,这是法的强制性、规范性和前瞻性等特点所致。当然,这也是一个反复试错与博弈的过程。在这法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双方都呈现出一种螺旋型的变迁趋势。单从某个历史阶段看,也许会出现社会与法的回复现象,但从整个社会历史进程来看,社会与法是处于相互促进的上升状态的。
这个过程大体上遵循这样一种路径: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会出现新的发展模式,现有的社会对这些新生模式进行选择性淘汰后,那些最终被现实社会容纳的新生模式得以继续生存发展,并被纳入到法律规范的对象中,引起法律的相应变化,而法律的前瞻性及法律制度的实施又推动着这些新生模式的发展。这些模式发展到一定阶段,又会产生新的社会变迁,引发新一轮的法与社会的互动。由此可以看到,法日益成为能够影响甚至决定社会变迁的自变量而不仅仅是因变量。
公法对社会变迁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方面。在社会变迁中直接运用法制手段的场合包括:通过国家权力的行使而执行规范,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通过对国家职能的调整而刷新基本制度,实现结构性关系的重新组合;通过法院的裁量来形成新的政策、创造新的规范。在社会变迁过程中,公法的间接影响表现为:形成和改善有利于改革的条件,通过经济指标以及其他媒介物来显现波及性效果,通过一般条款和程序为重新解释事物的涵义提供余地等等。[5]
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
中国自周秦以来就建立了以宗法制为基础、政治国家为根本的一元社会结构。建国后,以集权为主要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全能主义政治体制进一步强化了政治国家的职能,社会与国家之间不存在界分,国家几乎完全吞没了社会,市民社会不但没有培养反而被政治国家全面取代。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体制的转型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体制和文化体制。这对一元社会结构产生了强有力的冲击,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一元社会结构逐步瓦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二元社会悄然崛起。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应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方面,经济上—市场经济的建立。市场经济培育和催生市民社会。尽管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是20世纪90年代初才提出来的,但改革开放20年来,经济体制改革一直在朝着产权的多元化和经济运作的市场化方向迈进,其直接的结果,就是促进了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市民社会的产生。另一方面,政治上—树立正确的政府理念,建立有限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