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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就业劳动者“易受伤害性”及其法律规制——以家政工人为考察对象

  

  要克服非正规产业和劳动者面临问题,必须将非正规就业者纳入劳动法框架之中,使对他们权利保护制度化。由此,我国相关政策应在如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1)提高非正规就业者劳动收入。市场工资加上政府对贫困劳工的收入补贴应当足够使那些全职工作非正规就业者获得高于低收入临界值,以满足个人独立生活和家庭成员生存的需要。(2)完善有关工作条件的基本保护制度。所有非正规就业者应当真正获得诸如最低工资、加班工资、带薪休假、公共节假日、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劳动保护等强制性的基本保护。(3)保障基本的社会福利。非正规就业者有权享受社会福利和帮助——例如巨额医药费保险,有权获得那些对个人健康幸福极为重要的东西,例如能够负担的住房,高质量且能够承受的子女抚育。(4)增加和发展劳动机会,促进非正规产业的发展。工资收入低或者只能找到兼职工作的工人应当获得提高他们职业前景的机会,例如能参加技能提高培训活动。(5)培育非正规工人团体。尽管确保非正规就业者团结权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但是,相对实施而言,法律上的宣示更为重要。例如,斯洛伐克《劳动法典》第52条之3款 规定“雇主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从事家务工作的雇员同其他雇员处于隔离状态,并提供机会使其与其他雇员相处。”[35]斯洛伐克《劳动法典》的规定表明,从法律上强调克服家政工人孤岛性问题,雇主是最重要的义务主体。


  

  结束语:


  

  恰如美国哈佛大学高级经济学家桑德斯教授所言:“工作是我们生命的中心内容。发现既能够提升工作满意度,又能够促进生产的政策对于社会个人和社会财富的增长至关重要。”从一般意义上看,在没有解决易受伤害性问题的前提下,以家政产业为典型的非正规产业的和谐发展目标将难以实现。就家政服务产业而言,中国有2000万家政工人。如果按每一家政工人的家庭成员为三人计算,那么她们的幸福与否实则攸关中国1亿多人的喜怒哀乐。因此,解决中国以家政工人为代表的非正规就业者易受伤害性问题应当成为我国的重大国策之一。从保护人权和非正规产业和谐发展的公共政策考虑,将非正规就业群体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体系是其从非正规性转变到正规行的法律之路。


【作者简介】
胡大武,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武汉大学在职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劳动社会保障法学。
【注释】本文为中国博士后第47批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障研究“(20100471133)阶段性成果。
在本文写作过程中,南非南德教授,乐施会的林虹女士,台湾中正大学郑津津教授,开南大学刘黄丽鹃博士提供了资料上的帮助。徐志强先生和张先贵先生对文章的修改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在此一并致谢,但文责本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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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又将该特征称为隐蔽性特征。然而,由于国际组织相关文献中使用“isolate”。本文均将其翻译为“孤岛性”,以形象地反映家政员在社会网络所处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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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贫困女性化是指:(1)在妇女中的贫困发生率高于在男子中;(2)妇女遭受的贫困程度比男子遭受的更严重;(3)在妇女中存在着贫困不断加重的趋势,这尤其与女性家长的家庭不断增加有关。贸易自由化对妇女(尤其是那些在农村地区的妇女)的生产和消费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金融危机和社会保护与劳工保护的削弱对她们的不利影响都比对男子造成的影响更严重。性别不平等观念根深蒂固,难以迅速改变:妇女依然主要从事照料工作,男女间的酬劳差别持久不变并且相当大。(参见国际劳工局第14届亚洲区域会议(2006年8月-9月):《亚洲的体面劳动对2001-05年结果的报告》2006年第一版,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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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雇主”的内涵是厘清问题的关键。就家政工人而言,家政工人与家政服务机构以及家庭之间存在两类情形。在“三角关系”中,家政服务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起雇主责任取决于“中介制”和“会员制”形态的不同。在“会员制”下,家政服务公司属于雇主。在“中介制”下,家政服务公司则不属于雇主。在仅存在“两方法律关系”情形下,家庭则成为雇主。即使如此,当现今劳动法律制度无法适用,民事雇佣合同又缺失去民事法律的背景下,使得相关问题的探讨更具复杂性。
国际劳工局第14届亚洲区域会议(2006年8月-9月):《亚洲的体面劳动对2001-05年结果的报告》2006年第一版,第43页。
家政工人的正规化、制度化问题已经直接引起ILO的高度关注。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其于第301届(2008年3月)会议上同意将有关家庭工人的体面劳动的一个议题列入国际劳工大会第99届会议(2010年)的议程,以便制定劳工标准。经过三年多的努力,2011年6月,国际劳动组织第100届年会高票通过了《家政工人保护公约》。该公约以国际条约的形式,指明了家政工人正规化、制度化的路径和明确了家政工人劳动保护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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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社部发12号《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了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家政工有了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这是目前惟一将私人雇佣纳入劳动法调整范畴的规范性文件。但是,该规定明显限于“非全日制”中,未对全日制的情形做出规定。该规定试图在劳务派遣的框架内实现对非全日制工人的保护。但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该规定的适用面临更多问题。一是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仍没有解决,仍没有建立起雇主对家政工的劳动责任。二是该规定实际上只解决了家政服务中的部分钟点工权益保障问题。三是该规定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效力问题有待商榷。
http://www.employment.gov.sk/get_file.php?SMC=1&;id=17202=20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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