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非正规就业劳动者“易受伤害性”及其法律规制——以家政工人为考察对象

  

  非正规就业者的经济处境是与劳动法律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紧密相关的。国际劳动组织的研究表明,除了提高生产率,进而增加工资(社会保障制度在这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对减轻贫困的努力外,在立法理念上应该贯彻“弱者地位”和“易受伤害劳动者”理念,并给予以家政服务员为代表的弱势群体倾斜性保护。实现倾斜性保护要求确立如下的规则:(1)“能力丧失规则”。 即“在受害者实际丧失能力的情况下,不得推断受害者同意”原则;在家政工人实际丧失谈判能力的情况下,不得推断家政服务合同具有有效性;相关的特别不利益条件为无效,不得视为家政工人同意。(2)家政工人弱者地位要求法律抛弃家政员是家庭中紧密一员的传统认识。社会已经超越了使家庭妇女承担起家务责任的传统家庭主义所界设的藩篱,并在市场交易中已经寻求到了家庭责任商品化正当性的的路径。[25]


  

  (二)给予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组织产生的必要权利和许可路径


  

  将非正规就业者的纳入劳动法范畴,并不意味着他们本身的弱势地位得以改变。对于家政工人而言,“尽管家庭工人面临的危险有时类似于在家庭以外的机构中从事清洁、做饭和护理工人所遇到的风险,但由于她们在其工作中无法听取工人同事的意见或者获得同事工人的帮助,家庭护理工人可能处于更不利的地位。”[26]若要让非正规就业者权益保护问题进入政府工作日程,家政工人权利保护行为就需要同政府机构和社会力量结成新的联盟。与政府合作,意味着要在包括经济政策在内的所有决策领域扩大非正规领域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范围。


  

  然而,在中国围绕这些政策问题展开辩论的学术团体很少,即使有参与的各种力量,其利益本质和因利益诉求所决定的讨论策略明显体现出忽视非正规就业者易受伤害性的倾向。在行政机构主导讨论家政服务员权益保护的场景中,代表家政工人的声音很弱小。政府官员往往站在宏观经济层面观察和讨论家政行业对缓解就业的重要作用;家政公司则将家政工人的权益保护责任推向家庭。此外,现有的家政工人利益代表组织并不能代表家政工人群体本身,因为他们通常不是会员制组织,或者没有民主结构。因此,要解决以家政工人为代表的非正规就业者就业机会少,收入水平低,缺乏社会保障等这些问题,需要在政府引导家政工人主动采取集体行动,在分散、孤立的家政工人当中培育劳工组织和社区组织。


  

  (三)性别平等应成为解决非正规就业政策的立足点和价值取向


  

  有关研究表明:“性别不平等是现代社会里一个顽固存在且根深蒂固的特征。”[27]家政服务中以女性为主体的结构特征诠释了贫困“女性化”这一现象。性别不平等观念根深蒂固,难以迅速改变传统生活状态的妇女依然主要从事家政服务、娱乐、餐饮等工作,这一事实实际反映了整个产业在市场自由主义理念下的基于性别不平等所导致的非均衡结构的存在。因此,在非正规就业的相关法律和公共政策当以女性权益保护为主要视角。


  

  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家政工人女性化所导致的贫困“女性化”现象非常突出。[28]因此,认清家政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发展进程中必不可少的活动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不要将家政服务视为虐待的源泉;它是合法的雇佣,应该对它进行适当的合法的保护。应主要关注女性家政工作者的情况。[29]


  

  三、劳动法视野下非正规就业者权益保护


  

  将非正规就业者排除在劳动法外必然对社会和个人产生诸多不良后果。(1)非正规工作职业化不可形成。非正规劳动被排除于劳动法律制度保护之外,是非正规工人被迫从事“浮士德式交易”的重要原因,以换取一定程度的当下安全感。就家政工人而言,由于其工作场所为雇主单方决定之私人生活场域,雇主指挥监督之强度、工作性质的人际贴近性等,都与一般的生产性劳动外化于其生产组织结构大不相同,在此直接面对雇主或服务对象的特殊空间关系中,极易形成所谓之法外空间,劳动法令无从置喙。(2)导致非正规就业者的贫困。非正规就业者的劳动既是一种由贫困导致的后果,又是一种使贫困延续的动因。由于贫困,他们不得不选择报酬普遍低下的工作,而这一普遍低工资的工作又使他们的贫困状态维持下去。毫无疑问,非正规就业者的贫困在一定程度上是缺乏劳动法律保护所导致的。从法律视角看,非正规就业工人远离最低工资制度、安全权利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等所导致的贫困是一种基于自由主义下的合同交易的贫困,自由交易的形式公正忽视了非正规就业者实体权益严重失衡的残酷现实,因此,将非正规就业工人排除在劳动法律保护之外的逻辑表明:在一定程度上,非正规就业工人的贫穷实为制度性偏见所带来的权益保护的落空。(3)司法面临着两难,相关案件判决不得不游走在民事法和劳动法之间。尽管非正规就业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均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判断标准没有差异,但是我国自然人和家庭均没有被劳动法纳入到“用人单位”的范畴中,直接导致了非正规就业者在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等基准保障上的缺失,形成了用工事实客观存在与基于这一用工事实而对非正规就业者权益保护法律要求不匹配的现状。[30](4)无法将以家政服务为典型非正规就业纳入正规就业范畴。在亚洲,“非正规性主要是一个管理问题,非正规性削弱效率和保障,如何打破非正规性并将其纳入经济主流,是亚洲发展中国家面对的唯一的、最大的管理挑战。”[31]在我国,以家政服务员为代表的非正规就业者的易受伤害性特征使非正规工作往往被认为不属于正规就业,因而不适用于现行我国劳动法律的一般制度框架。在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情况也是如此。那些通常属于自我雇佣或者定性不明的工人没有纳入劳动法规定中加以保护,这是因为国家层面上的劳动法律不适用该类劳动者,或者是因为涉及到该类工人时,相关条款没有得到贯彻落实[32]。事实上,那些被劳动法排除在外劳动者的非正规性和非规范性的一个主要原因来在于一般的用工和社会保险制度与非正规就业工人特殊制度之间的不平等所致。就家政工人而言,特殊的社会保险制度给予家政工人较少的权益,致使家政工人常常认为不值得缴纳相关费用,她们的工作因此常常被雇主和雇员隐藏。[33]这表明,将家政工人为代表的非正规就业者排除在劳动法律之外,意味着劳动法成为支持非正规就业状态的法律武器。相反,他们一旦被纳入劳动法范畴,必然促使相关的劳动权益关系的正规化。[34]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