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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就业劳动者“易受伤害性”及其法律规制——以家政工人为考察对象

  

  尽管那些已经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她们在法律上已经取得了劳动法上劳动者地位。但是,对于数量众多的与自然人直接建立了服务关系的劳动者仍然处于劳动法律保护之外。其只是我国宪法意义上劳动者,而非劳动法上劳动者,被劳动法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就家政工人而言:(1)家政服务员不被承认为劳动法上的“适格”当事人。立法和司法界以典型劳动关系为基准确立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当事人之观点,在法律所确定的“用人单位”这一中国特色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之内,难以容纳“家庭”或自然人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2)工作场所的“私密”性使法律不便涉入。对于家,法律一直保有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可进”的宪政理念而不敢轻涉这一“私密”之地。然随着各种情势的变化,在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严重悖离的客观事实面前,法律不得不、也必须干涉到一部分“家内之事”。如果在形式上过于恪守理念,反而有违理念本来之法意。(3)忽视家政服务工作的社会性。对于家政工人社会性的忽视反映在法律上表现为忽视家政法律关系所体现出的显著从属性,尤其是人格和经济从属性,放任从属性所带来的不公正的存在。无论是大陆法系的“从属性”理论,还是英美法系上的“控制”理论,家政工与家庭雇主之间无不体现为一种从属性或控制性的社会关系。因此。从根本上看,忽视劳动关系“用工事实”的客观存在,弱势家政工人利益受损就在所难免。毫无疑问,家政服务的“用工事实”不仅直接表征了从属性的劳动关系,而且同时体现出该种社会关系的社会化,彰显了该种社会关系中主体的利益失衡和制度保障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易受伤害性结构对法律制度的诉求


  

  非正规就业者的易受伤害性蕴含着劳动法律之光普照的内在逻辑。恰如劳动分工和权力分配是两种非常重要的社会分化形式一样[23],性别分工是劳动分工的一种形式,其中蕴含不可回避的权力内容,并蕴藏着激烈的权利诉求。在传统居家劳动的家庭妇女走出家门为其他家庭服务并以此作为生存手段,家政服务者的权利需求无法也不再按照传统的家庭分工中无报酬劳动法则处理的时候,权利的重要意义和对劳动所得乃至劳动过程中人权的保护需求就更为迫切。外显化的以报酬为中心的权利主张在没有法律规则对接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家政服务提供群体始终处于被压制的状态,并外在表现出该群体的易受伤害性。在国际上,随着劳动力市场日益全球化,用工新自由主义经济的就业弹性化政策日益被更多国家视同为公共政策的一部分。这种全球化乃至相关政策的实施在使非正规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使非正规就业者特别是家政服务权利诉求呈现出全球化、国家化的特点,并演变为家政服务提供者权利保护国际需求的普遍化,即国际性的家政服务劳动保护标准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关注话题;在国内层面,以家政服务员为代表的非正规就业者的易受伤害性迫使劳动法律制度在其构造机制与运行机理方面必须对现实诉求做出回应。


  

  (一) 贯彻“易受伤害劳动者”理念,给予弱势的非正规就业者倾斜性保护


  

  长期以来,以家政工人为代表的非正规就业者一直沦落为社会保障之外的“工作贫困者”,她们尽管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却根本不足以使自己及其家庭摆脱贫困。在我国,由于很多非正规就业的家政服务员是来自农村的女性,极少有人能够依赖通过正规计划或安全网获得有效社会保护。对于这一贫困现象,国际劳动组织的研究报告指出:“包括家政工人在内的非正规就业者常常是最缺乏能力去应付生活条件大幅度转变的一个群体,这些工作往往缺少了许多附随高薪职位所享有的职业福利,如退休金,医疗保障、公积金,也缺乏资源去参与各类高回报投资(例如买卖地产、股票等)。因此,一旦暂时或长期无法工作时(例如因伤病、退休、因经济结构转型而使技能无法发挥等),即会陷入贫困的境地。另一方面,家政工人却又难以扭转自身弱势的市场处境。”[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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