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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就业劳动者“易受伤害性”及其法律规制——以家政工人为考察对象

  

  (二)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呈现 “移民型”结构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包括的家政工人在内的非正规就业者绝对主力均属于移民工人,非正规就业的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中呈现出明显的“移民”特征。


  

  对于国内而言,移民是从农村向城市,从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在流动大军中,农民工是绝对的主力。包括家政行业在内的非正规就业也体现出了这一特征。浙江大学和温州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2004年初开展的“温州家政服务市场”专题调研发现,温州市的家政服务人员以农民为就业主体。在598名被访者中,原职业为农民的占79.5%,下岗及无业者占16.1%,其他如个体工商户等占44%。这种以农民工为主要构成主体的家政产业已经潜在地标示农民工的权益在家政这一特殊行业中往往更易受到伤害。


  

  对于来自外地或外国的移徙工作者,在居住的社区、工作的职场都有可能受到怀疑或敌视。在国内,地方政策常常差别对待这些人,他们难以获得职业训练,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也常常无法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获得的工作都是对本地或本国国民较无吸引力的工作,没有成就感。对于移民性特征所引发的“弱势”处境的表现,台湾学者指出以家政工人为主要的外来移民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存在四大弱势特征,即:基于贴近“基本工资”之收入水平,其经济之弱势;社会地位与个别身份,其与雇主合理议价及协商能力之薄弱;社会地位与个别身份,其法律权利贯彻能力之薄弱;因家事外籍劳动者身处雇主直接力量的指挥监督及实力支配下,其法律权利之晦暗不明与贯彻能力之薄弱。[7]毫无疑问,家政工人经济上的弱势是根本的,其决定了家政劳动者的协商能力、法律权利行使能力等作为体面劳动者对权力诉求斗争能力的大小。


  

  (三)从属性关系下“主人—仆从”的社会认知


  

  非正规就业者尽管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时间安排上的自由。然而,对于那些新移民工人而言,在其所从事的非正规就业的社会的整体认识中,以家政服务关系为代表的非正规就业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往往被潜在地视同为从属性的“主仆”关系。尽管现代社会在称呼上已经有了改变,然而与相关的社会事实表明“主人-仆从”的社会认知仍然根深蒂固。就家政工人而言,这些事实主要可以归结为:(1)无话语权。家政起源于“主人-佣人”关系。尽管社会发展了,家政服务员的社会权利保护力度更大了。但是,现代的家政法律关系仍保留了许多传统的主人-仆从特点。家政服务保存下来了,却并未和强力的经济、社会和心理关系—优与劣,主导和从属,强于弱,富与穷,有时还有男与女,这些界定和决定主仆关系因素脱钩。[8]。 对于家务服务所要达到的要求,家政员往往没有话语权。什么时间干活,怎样做均需要听从家庭成员的安排,做的结果是好还是不好,评价的标准来自于家庭成员。南非学者南德教授指出:“雇主与家政工人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赖和家长权威的复杂混合体。家政工人对于自己的生活没有发言权,但可以得到雇主主动提供的某些援助,比如医疗费用、学费、培训费(如果家政工人还很年轻)及其子女的学费。然而这并不是合同规定的义务,主要取决于雇主的一时心血来潮,没有长期保障。”[9]可见,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或者法律调控失灵的时候,家庭雇主很大程度上扮演了家政服务活动规则的制定者乃至执行者的角色,家庭雇主事实上类同于法律本身[10]。(4)价值被低估。低估家政工人价值成为社会的一般认识,有学者认为:家事劳动并非“实在的工作”或“生产性工作”,此种劳动虽有价值但却不能产生利润,且家事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工作的地点与性质,会与受领劳动给付者之间产生错综复杂的关系。[11]不过,基于劳动而产生的关系的复杂程度事实上与一般产业工人与雇主之间乃至产业工人之间产生的关系并非有什么不同。至少,没有人对家政工人所处环境与一般的产业工人所处环境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差异性作出合理的分析。这种复杂性显然来自学者自身的主管判断。正是这一主观判断才导致社会广泛地存在贬低家政劳动价值的现象。对于这种现象,早在20世纪初,麦克。克林托科就曾经指出:肥皂剧俘获了潜藏的家庭生活与国家之间的亲和力,揭示了价值上的三角危机:在家庭中妇女工作价值被低估,产业市场上商品价值的高估和王国统治区内殖民地经济的否定。[12]此外,对于家政工人自身价值的低价评估可能与家政工人自身相关。“在她们的想象中,已经先验性地存在着某种预设,即家以外的劳动场所都是她们所不熟悉的领域,她们对在这些场所工作毫无把握。但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就不一样,这是她们驾轻就熟的工作,她们从小就开始接受这方面的训练,做家务已经内化到她们的社会性别之中,只要她们承认自己是女人,就应该会做家务,即使什么都干不了,至少能做家务。”[13]在我国台湾地区,由于这类非正规就业者所从事之工作,通常被视为是女性无酬的家务操持,因此,即使赋予市场价格后,其所能获得之法律保障实属相当有限,极易沦为最被剥削迫害之劳工,堪称是弱势中之弱势者。[14]正是家政工人自身和自身之外因素的综合,才导致了以家政工人为代表的非正规就业者社会地位被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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