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也是最普遍的证明方法——排除法,即有证据证明客观事实的一种存在状态,即可排除客观事实的其他存在状态。例如,有充分证据表明甲借给乙600元钱,即可排除甲没有借钱给乙。这种方法还较少被学者们所提及。
排除法的理论基础是辩证逻辑。根据辩证逻辑,客观事实总是存在于一定的时空中,我们可以将这种存在理解为时空坐标上的一个点。这个四维坐标系由三维空间和一维时间构成。假定A和B是这个坐标系中的不同的两个点,那么,在某一时间点上,客观事实要么在A点存在,要么在B点存在,即任何客观事物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同时存在于坐标中的两点。也就是说在同一时间内,甲借钱给乙与甲没有借钱给乙只有一种“存在”是真的,否则必定是假的。
第三种,优势证明法,即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客观事实提出了各自不同的主张,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注:从严格意义是讲,客观事实的存在状态应当是唯一,之所以会出现对同一客观事实提出不同的证据,其根本原因在于有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假的,尤其在以“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为证据的案件中,客观事实的认定会变得十分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极易出现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相背离的现象,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全是法官的错,因为法官强调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会根据证据的原则,支持证明力更强一方的主张。例如,有人证明乙借了甲的钱,又有人证明乙没借甲的钱,此时的事实认定就会十分困难。此时只能认定有优势证据的一方更具有证明力,判定证明力强的一方胜诉。
(三)肯定-否定性证明及证明责任
这里所说的肯定与否定主要是针对事实主张而言的。对事实主张持不同的判断,其证明与证明责任是不同的。
大陆法系的证明责任分配起源于罗马法的两条法则:“主张者承担证明,否定者不承担证明”和“事物的性质上不要求否定者承担证明”,将两条法则合并就形成了着名的证明责任分配之法谚,即“肯定者承担证明,否定者不承担证明”。[9](第34页)
肯定-否定性证明的焦点集中在消极事实与积极事实的划分及证明。积极的客观事实,简称积极事实,是指存在于外界的、看得见、摸得着的事实,包括需要借助于一定工具才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质事实,如电波、射线、空气等。关于积极事实的理解、认定与证明,学者们争议较少。然而,关于消极事实却存在较大争议。消极事实是消极的客观事实的简称,也就是说,消极事实也是一种客观事实,也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是,有的学者认为,消极事实是指“即否定事实,也就是主张不存在某种事实”,也有人认为,“消极事实指的是未曾发生的事实”。那么,究竟什么是消极事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