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同证明对象的证明及证明责任
《法学辞典》的解释是: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必须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笔者以为,这一解释不够全面。证明对象就是证明的客体,证明对象不仅包括事实的证明,更主要的是主张的证明。事实的证明是为了主张的证明服务的。“谁主张,谁证明。”这里的主张既包括权益主张,又包括事实主张。因此,我们可以将证明对象大体分为权益主张的证明和事实主张的证明。
权益主张的证明与事实主张的证明,在证明方法和证明的难易程度上有很大差别。
权益主张的证明方法主要是形式逻辑。形式逻辑一般按三段论方式进行,即:以假言命题的法规为大前提,以已认定的事实为小前提,按照三段式的演绎逻辑程序,得出作为归结命题的结论。具体规律是:“大前提正确,小前提正确,推论必定正确;
大前提、小前提只要有一个错误,推论必定错误。
换成法律上的术语,其逻辑规律就是:
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正确,判决必定正确;
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只要有一个错误,判决必定错误。”[8](第9页)
形式逻辑强调的是大前提、小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关系。权益主张的证明用这种三段论推理方式证明虽然不一定绝对准确,但总体而言是比较科学的。目前我们很难找到一个更科学的推理方法。
事实主张的证明是权益主张证明的先决条件。只有事实主张得以证明,权益主张才可能成立,才可能得到法院的认可与支持。事实主张的证明是理论的热点,也是诉讼实践中的难点。事实主张的证明通常要比权益主张的证明复杂与困难一些。
事实主张的证明主要有三种方法:
第一种,最简单的证明方法——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其事实主张即告成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的情况: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以上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