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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证明的种类及证明责任的分配

  

  (二)主张是否成立需要证明


  

  “证明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是指当事人、第三人和代理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他人的主张以及法院运用证据确认争议事实所进行的活动。”[2](第1859页)证明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证明贯穿于诉讼的每一阶段,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过程。[3](第3页)当事人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与认可,取决于当事人的证明。


  

  民事诉讼因当事人的主张而发动。主张的内容决定了证明对象。除极个别情况外,几乎当事人提出的所有主张都需要证明。这些个别情况包括: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如一天24小时)和自然规律及定理(如地球有引力);根据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如王明死了,王明不能上班)。其他像诉讼参与人身份的确定(包括法官的身份);当事人的年龄、性别、住址、工作单位;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法院的判决书);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当事人及法院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法律的效力等等,都需要证明。在民事诉讼学领域,证明的问题堪称证据理论研究的“重中之重”。[4](第114页)诉讼证明的概念不仅直接涉及到证明主体和证明客体的确定,而且与证据、证明责任、证明规则以及举证责任等一系列重大证据理论问题均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诉讼证明的概念不但能够提纲挈领地勾画出某种证据制度的总体框架,而且可以折射出该种证据制度所体现的深层次的价值理念。”[5](第19页)


  

  (三)证明过程需要借助证据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在诉讼证明中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当事人能否向法院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将对判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证据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是当事人论证自己主张和要求的重要论据。司法机关要对案件做出正确的处理,必须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以本案的客观事实作基础。[6](第110-112页)证据是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服务的;离开了证明,证据毫无意义。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主张与证明是所有诉讼的必备要件,而证据,尤其是关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却不是诉讼过程所必须,因为并不是所有的证明都需要证据的。


  

  (四)证据需要有人提供——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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