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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

【作者简介】
常怡,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王健,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注释】李学军:《电子数据与证据》,载《证据学论坛》第2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444~445页;魏士廪:《电子合同法理论与实务》,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页。
李学军:《电子数据与证据》,载《证据学论坛》第2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444~445页;魏士廪:《电子合同法理论与实务》,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页。
刘品新:《论电子证据的定位——基于中国现行证据法律的思辨》,《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
沈木珠:《论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河北法学》2002年第2期。
张西安:《论计算机证据的几个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11月7日,李学军:电子数据与证据,载《证据学论坛》第2卷,中国检查出版社2001年版,第445~446页。
刘品新:《论电子证据的定位——基于中国现行证据法律的思辨》,《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魏士廪:《电子合同法理论与实务》,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9页。沈木珠:《论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河北法学》2002年第20卷第2期。
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6页。
徐立根:《物证技术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59页。
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293页。
李学军:《电子数据与证据》,载《证据学论坛》第2卷,中国检查出版社2001年版,第446页。
蒋平:《计算机犯罪问题研究》,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53~254页。
刘品新:《论电子证据的定位——基于中国现行证据法律的思辨》,《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
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刘品新:《论电子证据的定位——基于中国现行证据法律的思辨》,《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
Guide to Enactmentof the 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 paras. 30-32..转引自吕国民:《数据电文的法律问题研究》,载《网络经济与法律论坛》(第1卷)2002年版,第43页。
陈一云:《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4页。
如: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国际国内电子签章法》等都只是对“电子”、“电子记录”、“电子签名”等概念做了界定。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也是通过对“数据”、“电子记录”、“电子记录系统”三个术语的定义对电子证据进行界定。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1999》通过对电子通讯、信息、信息系统的定义对电子证据做出类似规定。
其当然地包括了计算机网络,如Internet、Intranet,因为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产生、发展以计算机为必须前提。)其当然地包括了计算机网络,如Internet、Intranet,因为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产生、发展以计算机为必须前提。
法律规范的现代化,是指法律规范作为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它必须集中体现现时代人类社会文化发展的最新和最高成果。见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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