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达地区家政服务员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考——基于深圳市的实证分析(下)
胡大武
【摘要】家政工人被烙上女性化、外来化、年轻化和文化贫困者的标签。家政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家政服务员自我认知和家政公司逃避社会保险、培训等义务动机的共同作用导致了书面合同在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方面的乏力。事实上,一方面,侵害家政服务员劳动权益行为广泛存在,住家家政服务员尤其易受到侵害。另一方面,家政公司在家政产业中并未起到就业促进主力军作用。因此,我国政策与立法重点应当转移到规范家政工人与雇主家庭之间的法律关系调整上来,应将与雇主家庭直接建立了雇佣关系的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保护,让家政工人享受工伤保险权益,最大程度地化解家庭雇佣者与家政公司、家政工人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关键词】家政工人;易受伤害性;
劳动法
【全文】
四、家政工人权利保护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家政工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源自于家政工人本身,也源自于法律和家政产业的发展水平。但就中国现实情况而言,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如下几点:
(一)合同本身并不能够实现保护家政工人的最终目的。签订合同成为家政工人的一个负担。家政工人签订合同的心态如下表:
上图显示,有近59的家政服务员不关注事关自己权利的合同。家政服务合同事实上无法成为让绝大多数的家政工人知晓权利,明白义务的有效法律文件。尽管立法者对劳动合同寄予了太多的期望,但是家政工人的现实却往往令法律的期待化为泡影。因此,需要检讨我国广泛存在的以单个家政工人乃至单个劳动者为签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制度的局限性。没有广泛的集体协商组织、动力和相应的机制,那么家政产业中的劳动者乃至整个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者对于合同的认知和效用将不得不维持在低水平线上。
(二)缺少技能培训是家政工人易受伤害性的重要原因
深圳调查显示,在家政公司的培训方面,48.31%的家政公司提供2-7天的培训,33.70%的家政公司提供1-2个星期的培训,10.11%的家政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培训。总体上看,岗前培训的占比在深圳达到了89.99%。这与相关机构对北京的调研数据89%具有一致性。[5]除了第一次培训外,有56.97%的家政公司不再提供第二次培训。有31.39%的家政服务员参加过第二次培训。培训超过1个月的家政服务员占比只有1.12%。而就最近两年的培训情况看,有28.28%的家政服务员近两年来参与过技能培训,有61.61%的没有参加。在参加过技能培训的家政员中,持续时间不到一个月的占33%,还有12%的是培训满一个月而不满三个月,5%的家政员只签了培训的字却没有实际上课。可见,如何加强对家政工人的培训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特别是中央政府在拿出大笔资金后,如何保证家政工人的培训到位是一个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