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立我国民事诉讼附带上诉制度刍议

  

  日本民事诉讼中的上诉也分为控诉、上告和抗告三种不同类型,实行三审终审制,附带上诉仅适用于事实审和法律审的第二审程序,不适用于仅作法律审的第三审,也不适用于抗告,即只有附带控诉。控诉“是对第一审的终局判决向第二个事实审法院提出的上诉”[2](P.226)。日本民事诉讼法293条是关于附带控诉的规定,该条中规定“被控诉人即使其控诉权消灭后,但在口头辩论终结之前,仍可以提出附带控诉。”“附带控诉在撤回控诉或因不合法而驳回控诉的情况下,失去其效力,但是具备控诉要件的,则视为独立的控诉。”“附带控诉应根据关于控诉的规定。但是,提起附带控诉,应向控诉法院提出附带控诉状。”从此规定来看,其附带控诉也分为独立的和不独立的两种类型。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中的附带上诉制度与日本基本相同,在第二审程序中,被上诉人在言词辩论终结前,得为附带上诉;附带上诉,虽在被上诉人之上诉期间已满或曾舍弃上诉权或撤回上诉后,也可以提出。其附带上诉也分为独立的和不独立的两种类型,上诉经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驳回者,附带上诉失其效力,但附带上诉具备上诉之要件者,视为独立之上诉。第三审程序中,被上诉人不得提起附带上诉。在对裁定的上诉,即抗告程序中无附带抗告的规定。


  

  我国澳门地区民事诉讼法587条是关于附带上诉制度的规定,该条共有5款,其内容包括:“一、双方当事人均有败诉时,如任一方当事人希望裁判中对其不利之部分获变更者,得提起上诉;在此情况下,任一方当事人提起之上诉得为独立上诉或附带上诉。二、独立上诉须于一般期间内按一般程序提起;附带上诉得于受理他方当事人上诉之批示作出通知后十日内提起。三、如首先上诉之人撤回上诉或其上诉不产生效力,又或法院不审理该上诉者,则附带上诉失效,而所有诉讼费用均由主上诉人负担。四、一方诉讼人舍弃上诉权或明示或默示接纳裁判时,只有他方当事人对该裁判提起上诉,其亦得提起附带上诉,但其明示声明不提起附带上诉者除外。五、凡可提起独立上诉,则亦可提起附带上诉,即使出现争执之裁判对附带上诉不利益之利益值等于或低于作出上诉所针对裁判之法院之法定上诉利益限额一半亦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