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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诉讼事习惯调查与清末诉讼法典的编纂

  

  通过上文的考察,显然可以看出清末诉讼事习惯调查始终由宪政编查馆组织领导,与清末民事、商事习惯调查同属法制习惯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彼此之间是并列的关系,而非从属关系。清末诉讼事习惯调查的目的直接服务于诉讼法典的编纂。这在各地调查诉讼习惯报告书及相关文件中均有明确反映,如《广西调查诉讼习惯报告书》明确声明:“本编搜采惯例,为编纂诉讼法之参证”[15];山东调查局在《本局拟定调查诉讼习惯条目详文》中称:“近日修律大臣虽亦编纂民刑诉讼各法,论者谓其与现在民情风俗多所扞格,一时骤难实行。然调查各地习惯,使法律与国民程度相适亦编纂法律者所必需之材料也。”[16]这显与清末民事习惯调查服务于民法典的编纂、商事习惯调查服务于商事法典的编纂截然不同。


  

  二


  

  各省调查局根据《各省调查局办事章程》第十二条:“所有编制事项,应由本省督抚札饬府厅州县就近派员调查”之规定,认为自己的职责是根据各府厅州县的习惯报告而为汇总编辑,至于调查之具体实施则是各府厅州县的职责。[17]同时,各省调查局为统一规范本省各府厅州县的调查,一般均拟定了较为具体的调查条目表式作为各府厅州县开展调查的依据。[18]据此,各省调查局的习惯调查,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调查局拟定习惯调查条目表式;第二阶段,各府厅州县根据调查条目表式开展实地调查,完成本属调查报告,报送省调查局;第三阶段,省调查局根据各府厅州县调查报告编纂完成本省调查习惯报告书,并经本省督抚审核后咨呈宪政编查馆。


  

  (一)调查条目表式的拟定


  

  《各省调查局章程》明确规定“凡调查局任用各员,自总办以至管股委员均须曾习法政通达治理者方为合格”,[19]这对调查条目表式的拟定水准是一个保障。根据《各省调查局办事章程》的规定,诉讼事习惯调查归调查局法制科第一股负责,诉讼事习惯调查条目表式自然由法制科第一股拟订。


  

  笔者有幸收集到了直隶、山东、甘肃、湖北四省调查局拟定的诉讼事习惯调查条目表式。下面首先对这四省的诉讼事习惯调查条目表式分别予以概要介绍:


  

  (1)直隶调查局拟定的调查条目表式,载《直隶调查局法制科第一股调查书》,即其中的《诉讼事习惯调查书》,共分诉讼总则、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诉讼费四款,款下分项,项下分目,项、目之下列具体调查问题,全书共计二百八十三问。


  

  (2)山东调查局拟定的调查条目表式,收录于山东调查局所编《山东调查局公牍录要初编》,共计民诉大纲十条,刑诉大纲九条;另附列调查诉讼习惯各种文件程式十四种。


  

  (3)甘肃调查局拟定的调查条目表式,载《甘肃调查局法制科调查各项子目》,分民事诉讼事项、刑事诉讼事项两项。民事诉讼事项下所列调查项目为呈词、证据、规费、质讯、上控、和息;刑事诉讼事项下所列调查项目有呈词、证据、规费、质讯、诬告。


  

  (4)湖北调查局拟定的调查条目表式,载《湖北调查局法制科第一次调查各目》,共五项三十题,五项调查内容依次为:调处及和息、起诉、传提、讯断、案费。另附列调查诉讼习惯各种文件程式十四种,与山东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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