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匡等所奏《各省调查局办事章程》共计十三条,内容如下:
第一条:各省应设调查局一所,专任臣馆一切调查事件,归本省督抚管理主持。
第二条:调查局应设法制、统计两科,分掌各事。
第三条:法制科分设三股如左:
第一股 掌调查本省一切民情风俗并所属地方绅士办事与民事商事及诉讼事之各习惯。
第二股 掌调查本省督抚权限内之各项单行法及行政规章。
第三股 掌调查本省行政上之沿习及其利弊。
第四条:统计科分设三股如左:
第一股 掌属于外交、民政、财政之统计
第二股 掌属于教育、军政、司法之统计
第三股 掌属于实业、交通之统计
……[11]
根据该规定:(1)各省调查局分设法制、统计两科,分掌法制习惯调查、国情统计各事项。(2)法制科下分三股,分掌各类法制习惯调查事项,而诉讼事习惯调查与民情风俗、地方绅士办事、民事、商事习惯调查均由各省调查局法制科第一股负责。
在宪政编查馆组织领导的习惯调查中,诉讼事习惯调查与民事、商事习惯调查均属法制习惯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事习惯调查与民事、商事习惯调查之间是一种并列关系,而非从属关系。
事实上,在宪政编查馆开展习惯调查之前,修订法律馆已拟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草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于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初二日(1906年4月25日)将该草案奏交清廷,然而各部院督抚大臣普遍认为该草案“大率采用西法,于中法本原,似有乖违;中国情形,亦未尽合”[12],提出了众多修改意见,要求朝廷缓行,最终导致该草案被搁置。
清代国家颁布的律例本少有诉讼审判方面的规定,各地诉讼惯例长期在规范司法实践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3]此种事实及《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所遭遇的挫折当是宪政编查馆决定将诉讼事习惯调查列为法制习惯调查重要一项的原因。
宪政编查馆作为开展预备立宪活动的中枢机构,其所开展的调查统计服务于整个预备立宪活动,并非仅仅服务于本机关。《各省调查局办事章程》第十条规定:“凡调查局调查所得之件,应按类编定,呈由本省督抚咨送臣馆;其统计事项,并应分咨主管各部院。”该条明确规定各省督抚对本省调查局统计事项的调查所得,除咨送宪政编查馆外,亦应一并分咨主管各部院;该条未明确规定调查局调查所得之件亦须一并咨呈修订法律馆,但修订法律馆负拟定法典草案之责,从立法本意而言,各省调查局的法制习惯调查报告似应一并咨呈修订法律馆,或由宪政编查馆收到习惯报告后咨送修订法律馆一份。实践中确有督抚将本省调查局的法制习惯调查报告一并咨呈宪政编查馆、修定法律馆,如两广总督张鸣岐即将《广西调查诉讼习惯报告书》一并咨呈宪政编查馆、修订法律馆[14]。根据清末有关法制习惯调查的史料来看,修订法律馆始终未另行组织诉讼事习惯调查,亦未介入宪政编查馆的诉讼事习惯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