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诉讼事习惯调查与清末诉讼法典的编纂
Litigation Customs Investigation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the Complication of Litigated Codification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江兆涛
【摘要】清末诉讼事习惯调查是与民事、商事习惯调查并列的清末法制习惯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诉讼法典的编纂作准备。清末诉讼事习惯调查在宪政编查馆的组织领导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有序开展,但因诸多因素的影响,这次习惯调查在当时修订法律馆编纂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中均未有明显体现。
【关键词】清末;诉讼事习惯调查
【全文】
清代长期无独立诉讼法典,国家颁布的律例中亦少有诉讼审判方面的规定。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人们逐步意识到“泰西各国诉讼之法,均系另辑专书,复析为民事、刑事二项。……若不变通诉讼之法,纵令事事规仿,极力追步,真体难充,大用未妙,于法政仍无济也”。[1]为编纂独立的诉讼法典,清末法律编纂者一方面组织翻译了大量的西方诉讼法典及相关论着,以“考列国之成规,采最新之学理”;另一方面也开展了全国范围的诉讼事习惯调查,以便“斟酌中国民俗”。 [2]对清末诉讼事习惯调查,已有学者有所涉及,如赵娓妮博士曾利用《广东省调查诉讼事习惯第一次报告书》而撰写了《平息讼争、适从习惯——晚清广东州县的诉讼解决之道》;眭鸿明博士在《清末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之研究》一书中亦有所提及,但二人均误认为清末诉讼事习惯调查附属于清末民商事习惯调查。[3]至于对这次习惯调查本身及其对当时诉讼法典编纂的影响,笔者至今未见学界有专文论述。
一
光绪二十八年启动的晚清修律因清廷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预备立宪的宣布[4],进入了为宪政服务的新阶段。预备立宪阶段的法典编纂主要涉及到两个机构,其一为修订法律馆,其二为宪政编查馆。修订法律馆原附属刑部,于光绪三十三年正式离部独立。根据同年十一月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所奏《修订法律馆办事章程》,修订法律馆负有拟定民商诉讼各项法典草案之责,并可为此而在各省进行实地调查。[5]宪政编查馆成立于光绪三十三年,为开展预备立宪活动的中枢机构,前身为光绪三十一年设立的考察政治馆。[6]根据《宪政编查馆办事章程》,宪政编查馆有统一全国法制之责,修订法律馆所定法典草案均须交由宪政编查馆考核;宪政编查馆得为职责的需要而开展各项调查。[7]修订法律馆所定法典草案经宪政编查馆考核后即交资政院议决。修订法律馆对法典的草拟与宪政编查馆对法典的考核是清末预备立宪法典编纂前后相继的两个最根本环节。在宪政编查馆与修订法律馆各自的办事章程中均有开展习惯调查的规定,而宪政编查馆与修订法律馆也各自组织了习惯调查,这显示出清末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对本国习惯的高度重视。[8]
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匡等奏上《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匡等请饬各省设立调查局折》,称:“中国疆域广袤,风俗不一,虽国家之政令,初无不同,而社会之情形,或多歧异。现在办法,必各省分任调查之责,庶几民宜土俗,洞悉靡遗。将来考核各种法规,臣馆得有所据依,始免两相抵牾……令各省分设调查局,以为臣馆编制法规、统计政要之助”。[9]同日,清廷发布《令各省设立调查局各部院设立统计处谕》,批准了奕匡等人的奏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