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在我国的海洋法律体系中,除了在单行法中对海洋观测预报有涉及,占主导地位的主要是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性法规。例如海洋局经国务院授权于1993年颁布了《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警报发布管理规定》。但在实践中,往往这些行政法规、规章的效力比较差,从而导致了其可操作性也大大地减弱了。
3.2从管理体制来看,对海洋环境的观测预报的管理比较混乱
3.2.1管理力量薄弱,人员编制少,素质不高,装备技术落后。海洋环境的观测预报需要投资大,对技术设施和人员素质的要求也比较高。但我国在此方面投资很有限,技术装备落后,对海洋观测预报人才培养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影响了我国海洋观测预报的质量,导致我国在海洋观测预报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大,整体观测水平落后世界先进水平10年至20年。
3.2.2管理的权限范围不清,中央和地方,以及各个地方之间的权限划分都有纠缠。我国海洋观测预报主要由国家海洋局负责,沿海各省成立的地方海洋管理机构负责地方的海洋观测预报。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5条也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这导致了沿海各省下属的海洋行政部门以及气象主管部门之间的职权交叉,权限不清。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管理视角,我国在海洋观测预报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归根结底是我国尚未认识到海洋观测预报的重要性,海洋法律法规、管理体制也没有落到实处。我国海洋灾害频繁,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人员伤亡,因此建立我国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分级管理的、多功能立体观测的预警体系迫在眉睫。
4.完善我国海洋观测预报体系的制度设计以及主要措施
4.1完善海洋观测预报以及海洋灾害预警体制的法规体系
4.1.1制定《海洋环境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建立海洋环境观测预报资质认证制度,海洋环境
预报统一发布制度,海洋灾害预警报制度以及海洋灾害调查、评估分析制度等。制定海洋灾害区划,为沿海社会发展、经济建设提供基础科学依据。根据不同灾种和地区制订应急预警实施方案,包括应急观测预警报、信息发布、人员物资转移、救灾预备、灾后恢复及灾情调查评估等,还需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例如,海洋灾害(情)调查、评估和分析方法;海洋灾害等级及发布标准;海洋灾害区划标准;海洋环境预报技术指南;海洋环境观测规范;海洋观测站标准条例,海洋环境观测仪器使用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