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美国的管理制度,可以发现其有效运行需要3个关键环节:首先是立法,没有法律制度加以约束,管理计划就缺乏准则,管理就无章可循。通过法律的详尽规定,明确了国家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形成了有效的约束机制,也便于管理。因此,20世 纪60年代以来,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海洋法律法规,如《海岸带管理法》、《海洋保护、研究和自然保护区法》等。其次,建立有实权的各级管理机构。第三,拟定切合各地方实际的管理规划。
日本是以四大岛为主体,3000多个小岛组成的岛国,有漫长的海岸线。涉及海洋观测预报的部门主要是运输省下设的气象厅,其主要负责海洋气象业务,并设有海洋气象的研究所,卫星中心等。以1953年 13号台风给日本造成巨大的损害为契机,日本于1956年制定了《海岸法》,至今已修改了20多次,1999年又提出一个新的修改法案,主要是防止海啸、风暴潮、海浪及其他海水或地基变化带来的灾害。其他立法活动包括1970年制定的《海洋污染及海上灾害防止法》,1971年的《海洋污染及海上灾害防治法的实施令》以及1999年制定的《海洋开发推进计划》。
3.我国海洋环境观测预报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海洋观测预报工作,建国以来不断组织开展大规模的海洋观测活动,初步形成了海洋观测基础网络。从20 世纪60年代开始,相继组建了国家和地方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类海洋环境要素预报和警报,取得了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沿海经济发展、预防和减轻海洋灾害的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我国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海洋观测预报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就把台风等气象灾害预报和防御纳入体系,国家海洋局经国务院授权也颁布了《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警报发布管理规定》、《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最近还制定了《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和《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初步形成了海洋观测预报的法律体系。虽然我国海洋观测预报初步形成了体系,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3.1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律法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立法不完善
3.1.1我国关于海洋环境观测预报的规则主要规定于各个单行法中,并非以海洋为专门的适用客体,例如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第三、四、五章中都有关于气象观测以及灾害预报的条款。这些条款虽然对海洋观测预报有涉及,但并不是关于海洋观测预报的专门化法律、规章,导致了在海洋观测预报方面存在着立法的问题,从而在管理上也导致了职权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