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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内地海洋环境保护法制若干问题比较研究

  

  第三类 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 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香港海水水质(节选):


  

后海湾水质管制区水质指标:


  


  

  内地海水水质目前只是实行了一般的分类数据,将海水划分为四类水体,对同一片海洋,并无海水深度不同导致不同水质的区别。而香港则以水质管制区为参照,对不同深度的海水水质也有规制。可见,内地目前实行了海洋功能区划制度,但是对海水水质的管制,尚未实现水质管制区划,像淡水供水系统一样,在香港另有一个完全独立的海水供应系统,为市区和新市镇提供冲厕用水。现在,已有76%的人口采用海水冲厕,海水用量达1.99×108m3/a。由于广泛使用海水冲厕,因而节省了大量淡水。像香港这样大规模利用海水冲厕尚无先例,因此这方面的用水水质尚无国际标准,香港水务署为海水供应系统拟定的水质标准见下表:


  


  

  内地,尤其是沿海地区,完全可以借鉴香港使用海水进行冲厕和冷却等用途,借鉴香港的海水水质标准,从而节约大量的淡水。


  

  四、解决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冲突的若干建议


  

  对于内地与香港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制上的不同引发的法律冲突,应该本着协商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共同参加的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协议进行沟通和协调,在公约框架内,以公约设立的争议解决机制处理。目前,内地和香港共同参加的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主要有: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于1973年、1991年及1996年修订;1992年修正《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于2000年修订;1992年修正《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于2000年修订;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于1978年(附则IV除外)、1984年、1985年、1987年、1989年、1990年、1991年、1992年、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1999年、2000年及2001年修订;1972年《关于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于1978年(海上焚烧条款)、1980年、1989年及1993年修订,以及《1996议定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等。二是双方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固定法律合作机制。如粤港两地的联合工作小组于2000年协议开展一项为期15年的计划,以改善后海湾的水质,一方面致力降低现有源头的污染量,另一方面加强管制,防范日后再有污染情况。深港政府在2007年底完成了该计划的进度回顾,并同时制定了合力改善后海湾水质的进一步联合行动,确立了新的污染物减排目标,务求后海湾水环境得到实质改善。深港双方亦在2008年底开展了《大鹏湾水质区域控制策略》第一次回顾,为保护大鹏湾水环境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提出所需的补充建议。香港环境保护署与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于2008年携手合作为珠江河口水域建成了一套先进的水质数值模型。该模型能有效地模拟珠江河网区及近岸海域复杂的水流动态和水质变化过程,为缔造区域水环境管理和水污染控制方案提供一套科学分析工具。模型成果于2008年12月获粤港持续发展与环保合作小组审议通过。三是制定和颁布海洋环境保护统一实体法律规范文件。如根据内地的《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海洋局受理和组织选划下列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废弃物在内地管理海域倾倒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香港土木工程拓展署在2004年3月与国家海洋局签署《香港废弃物跨区倾倒管理合作安排》,使香港的公众填料可运往内地水域处理,并在2005年6月,与国家海洋局就推行细节达成协议,包括物料规格、选送规定、检查和管制措施,确保香港所产生的公众填料用于内地填海工程不会造成环境问题。目前存在的问题在于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还需加深,合作部门还需拓宽,合作范围要逐渐扩大。对于经过合作验证比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应该上升到统一实体法规范的高度,以降低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协调和合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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