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陆源畜禽粪便污染防治法比较
香港《废物处置(禽畜废物)规例》规定:“饲养禽畜的农户在弃置禽畜废物时,必须尽量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或滋扰。液体废物需排至渗水坑,又或处理至符合生化需氧量每公升50毫升及悬浮固体每公升50 毫升的污水标准。”内地目前缺乏对畜禽液态粪便的处理规范,在对生活污染物的处理方面凸显立法空白,但实际上随着人口的增长,供人类食用、游乐等目的的畜禽数量的增长,其粪便处理已经构成一个很大的污染源,对于沿海地区来说,很大一部分都成为主要的海洋陆源污染物。
(二)海上倾倒废弃物控制法比较
所谓“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近年来,内地沿海经济一直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头,不断增加的流动人口和人类活动产生的废弃物量也在日益增加,其中很大一部分需在海上进行倾倒。为防止废弃物的倾倒对海洋造成不良影响,海上倾倒废弃物的有效管理被提到了一个更加重要的位置。多年来,为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内地不断完善倾废管理制度,积极履行《1972伦敦公约》,早在1985年3月6日就颁发了《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首次对海洋倾废管理做出了规范。2000年,新修订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以法律的形式确保了倾废管理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目前内地已正式批准了38个海洋倾倒区,有效制止了海上任意倾倒现象,控制了海上倾废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然而,对于废弃物倾倒区的选划和监督管理,我国现有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只做了简要规定,其具体的职责分工和管理程序仍未明确。因此,为贯彻落实《海环法》,尽快解决倾倒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国家海洋局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了《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在《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了不同类型倾倒区的受理和审批单位,明确了国家海洋局及其海区分局的职责分工。规定了倾倒区的选划和审批程序,包括倾倒区的申请,倾倒区的选划单位,倾倒区的审批。明确了对实施倾倒废弃物活动单位的要求,以及对倾倒区实行监督管理的单位及管理程序。这些规定既能使业主对倾废区申报更明确,也使政府部门对海洋倾废的管理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香港平均每天产生生活垃圾9310吨(其中居民生活垃圾约7550吨、商业单位生活垃圾1200吨、工业单位生活垃圾560吨),人均每天产生生活垃圾1.13公斤;同时,平均每天产生建筑垃圾约39000吨,其他废弃物约1100吨。香港的生活垃圾均采用填埋处理,已有的8座生活垃圾中转站与填埋场配套,基本可以满足香港目前和未来10一15年每日的生活垃圾中转、处置需求;而建筑垃圾主要通过填海和填埋场处置。建筑及拆卸工程产生的惰性物料,用于公众的填海工程。2001年平均每天填海的建筑垃圾大约32400吨。其他废料运往填埋场处置,平均每天约6400吨。由于目前填海工程受到公众广泛的关注,大规模的填海工程已经停止,建筑垃圾的处理已经成为一个潜在的污染源。除了政府的填海工程受到海洋环境保护法制约外,任何私人的海上倾倒废物料受到《海上倾倒物料条例》的规制。香港《海上倾倒物料条例》规定:“(香港法例第466章) 任何人士进行在海上倾倒物料及其有关的装载运作,均须取得环保署的许可证。所有用于海上倾倒物料的船只必须设有可记录船只位置及上载、倾倒物料活动的自动监察系统。”由于不同的经济基础,两地在规制海上倾倒废物主体上明显不同,内地缺乏对个人主体在海上倾倒废物的规制,以单位作为主体,却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言法语。由此可见,内地与香港在对海上倾倒废弃物的法律规制上存在明显不同,虽然都是根据《伦敦公约》制定,但是在规制主体、规制方法、规制程序上存在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