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内地海洋环境保护法制若干问题比较研究
谢伟
【摘要】由于分属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祖国大陆与香港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制方面有很多不同。在香港回归祖国后,这些不同会引发一定的法律冲突,本文拟就这些法制上的不同进行比较研究,主要集中在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海洋环境保护监管体制,海洋环境监测体制和标准等方面,目的在于为解决两地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冲突提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海洋环境保护;法制;比较
【全文】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祖国大陆拥有18000多公里的大陆岸线和30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洋,海洋环境的法制保护已成为祖国大陆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中央政府历来都高度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近年来,不断制定和颁布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现在已经构建相对比较完善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附属法规和规章为主体,包括《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构成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体系,基本实现海洋环境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格局。香港拥有一个世界闻名极为繁忙的海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土地面积共有1103平方公里,海域面积则为1651平方公里,香港的海岸线很长,其中九龙半岛及新界的海岸线有458公里;而港岛、大屿山及其他小岛的海岸线则长达724公里。全港近七百万人口均依赖沿岸海域作为航运、水上康乐活动、海产养殖、供应冲厕、污水排放及冷却用水等用途,香港沿岸海洋水域也是各类海洋生物的栖息地,香港政府一直致力保护海洋环境,特别是在香港回归祖国后,根据《基本法》规定,沿袭了部分港英政府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例,并对其进行了修改完善,积极加入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
祖国大陆和香港一衣带水,隔南海相望,香港因其有效的海洋环境保护而保持了美丽的自然风光,有东方之珠的美誉,香港在依法保护海洋自然环境方面有很多比较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而祖国大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特别是沿海地区给海岸带和海洋造成巨大环境压力,部分海域环境污染相当严重。随着沿海地区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这些问题可能会更加突出。解决历史遗留的海洋环境问题和控制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环境问题,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香港回归祖国后,相邻的海域现状,频繁的经济交往,必定需要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与祖国大陆密切合作,共同保护蓝色国土、保持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法制,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由于法制问题极为宽泛,限于篇幅,本文仅就海洋环境保护法制中相对比较成熟的立法、执法的部分具体内容进行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