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从立案到执行的各个诉讼阶段、各个环节,包括决定是否立案、是否逮捕、是否起诉、定罪量刑、减刑、假释等。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全面衡量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属于从宽处理情形的,应当从宽。例如: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自首、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特别是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侵财性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属于被害人提起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轻伤害案件,特别是因琐事引发或因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达到刑法规定的服刑期限,且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存在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有立功表现的,等等。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涉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严重破坏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犯罪、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等,应当从严。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除了全面衡量案件实体方面的各种情形外,还要全面考量案件程序方面的各种情形。例如,在逮捕条件的把握上,除了案件事实及可能判处刑罚的情况,还要特别考量是否属于严重疾病患者、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有无稳定的社会关系,是否流窜作案、有无固定住址、是否工作或就读、有无帮教、监管条件,案件基本证据是否已经收集固定、是否有翻供的可能等。对于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时,还应当充分考虑逮捕对其学习、工作或者获得学习、工作机会的影响,以及中断学习、工作或者丧失学习、工作机会对其以后成长的影响。对于取保候审不会妨碍诉讼进行,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有监管条件的,一般都可以取保候审;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取保候审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以自伤、自残等方法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有脱保,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妨碍证人作证记录,或者有证据表明有逃跑,伪造、毁灭证据或串供,妨碍证人作证,重新犯罪可能的,有报复、威胁被害人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表明有报复、威胁被害人的可能的,没有固定住所的,都不能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