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处理好贯彻刑事政策与执行法律的关系问题。任何国家在不同的时期,根据社会治安的状况,根据犯罪的特点,会制定不同的刑事政策。英国在恐怖犯罪、金融犯罪严重的时候,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而美国针对恐怖犯罪不仅制定了刑事政策,还制定了特殊的法律。对于执行刑事政策和执行法律的关系,应当坚持法律的底线,法律的规定是不能突破的。法律不合理或者滞后,应当通过立法程序修改法律。但是,在坚持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特定时期国家重点打击某种犯罪的时候,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有所轻或者有所重是必要的。这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贯彻刑事政策与执行法律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
7.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做到刑事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处理好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如果刑事司法工作只注重法律效果,案件办理了,当事人不满意,老百姓不满意,或者案件办完了,矛盾没有得到解决,不能说达到了诉讼的目的。因此,必须重视社会效果,必须通过处理案件解决矛盾。当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要遵循一个原则,即执行法律是底线,不能突破法律。
但执行法律不能过于机械,有些工作可能需要考虑策略方面的问题。比如说,现在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起诉到法院,如果说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判决也不存在错误,适用法律也是完全正确的,社会效果是否一定就会好?这是值得思考的。执行法律要考虑社会效果,对于可诉可不诉的案件,如果不起诉社会效果更好,就应当不起诉。
在办案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会涉及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问题。比如不起诉制度,我们目前是严格控制的。实际上,过多地将比较轻的案件起诉到法院,这些案件往往会判处短期自由刑,短期自由刑增多之后,会带来很多的问题。一方面,增加国家监狱的负担;另一方面,犯罪人可能因为交叉感染变成一个与社会对抗的人,社会将为此付出很高的代价。而作不起诉处理可以使犯罪人尽快重新融入社会而不致再危害社会。再比如死刑问题,从短期来讲判处死刑的数量增加,社会秩序会马上好转,减少死刑会增加长期徒刑和羁押,国家将为此支付高昂的物质成本。但是,从长远来看,并非如此,死刑太多,将使政权的对立面增多,为此支付的成本要比物质成本高得多。
三、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与案件各种因素的全面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