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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

  

  (2)必须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对刑事诉讼来说,公正和效率都很重要,但两者比较而言,公正还是第一位的。公正是刑事诉讼的生命,是刑事诉讼的灵魂,而效率则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要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因此,简化程序和手续,实行案件分流,不能牺牲公正,不能以损害当事人权利为代价。当事人权利的放弃,必须是自愿的,有关机关应当说明放弃权利的后果;法律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程序,如办案机关告知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和有关事项的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程序,不仅不能省略,反而应当强化执行。


  

  (3)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除了严格执行法律之外,在执法方式方面要更加透明、更加公开,公开和透明是彰显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方式。有些上访案件,从案件本身的处理来看,并没有什么错误,只是由于当事人对案件处理不理解,导致不停地上访。对于提高执法行为的公开性方面,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有很多工作可以做。比如,现在一些检察机关已经设立了用玻璃做的透明的控告申诉大厅,并且标明控告申诉的每一个流程,有些还印制了一些宣传册,告知控告申诉人相关的工作程序。很明显,这种工作方式的改革,可以促进当事人对办案程序以及案件处理的了解和理解。


  

  5.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处理好严格执行法律与行使裁量权的关系问题。刑事诉讼中公正是第一位的,为了实现公正的目标首先要严格执行法律。不管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所规定的法律规范体现了一般公平的要求。也就是说,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基本上能够实现一般的公正。但是,在另一方面,刑事案件是非常复杂的,而国家的法律不可能把所有的条文都设计得那么精细。因此,在刑事诉讼中,除了基本的程序、基本的规定之外,在很多情况下都是需要办案人员去裁量的。例如逮捕,尽管法律规定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两个条件,但是第三个条件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裁量条件,就需要判断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不是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有没有逮捕的必要。这种裁量对实现个案的公正、具体的公正,是非常重要的。尽管法律规定保障了一般公正,但一般公正的实现并不意味着具体案件的处理是公正的,具体的公正需要依靠办案人员的裁量。比如说同是盗窃3000元的案件,一个犯罪人是以盗窃为职业,另一个是因为生活所迫,尽管都是盗窃,但在处理上还是应该由办案人员裁量区别处理的。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与原则,必须综合案件各种因素,而不能背离法律基本原则,或者以偏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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