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处理好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如果保障被害人权益的问题处理不好,很难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并且可能产生很多的后遗症。被害人的问题解决不好,会带来申诉、上访等问题,社会和谐就不能真正实现;被害人问题解决不好,会影响犯罪人回归社会后与被害人的和谐相处;被害人问题解决不好,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得不到赔偿,就会影响到他的生活和生存,进而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解决被害人的问题要分不同的情况来考虑。对非常重大的案件,被害人一般情况下除了要求赔偿之外,还会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判刑。但个别情况下,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家属,也会要求从轻处理被告人。对此,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如果被害人的意见是不能接受的,要做解释和说服工作,保证在法律范围之内处理。对社会危害不大,主要涉及被告人、被害人双方的案件,要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赔偿的方式来处理。
刑事诉讼不是为了制造新的矛盾,也不是为了激化矛盾,而是为了解决矛盾,为了尽可能消除矛盾。如果能够通过和解、调解、赔偿的方式,使犯罪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稳定社会秩序是有益处的
。
4.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犯罪数量的增多,客观上都要求提高效率。更重要的是,效率在很多情况下是公正的保障。比如由于不及时提取证据导致证据灭失,这是一个效率问题,但它会影响到公正,因为证据的缺失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诉讼的拖延同样也会影响公正实现的价值,如果犯罪之后经过了很长的时间才受到司法的追究,那么对犯罪人、被害人、社会来讲,它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于轻微案件在程序适用上可以更多地适用简易程序及处理机制,减少诉讼环节,提高诉讼效率。对此,需要明确:
(1)应当实行“简简、繁繁”原则。即轻微的、简单的案件使用简单、便捷的程序处理,重大、复杂的案件适用正规的、更加缜密的程序处理。对社会危害不太大、事实比较清楚,主要是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冲突的案件,要通过非常简便的程序来处理。通过不同的程序设计使不同的案件得到分流,在总体上保证大量轻微案件得到迅速处理,集中司法资源处理重大、复杂的案件。同时,在起诉阶段还应当引进和解制度也可以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