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宽严相济的核心精神和落脚点是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就是说,对犯罪的人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给犯罪人以出路,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以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在刑事诉讼中,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就是要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尊重当事人的人格,保障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严禁刑讯逼供、侮辱和其他非法的、不文明的行为;就是要改变办案作风和办案方式,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提供便利和帮助,体现诉讼中的人文关怀;就是在诉讼中提供沟通、交流、协商和和解的机制,为达成各个方面的相互理解、有效化解矛盾提供保障。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刑事诉讼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注意处理好以下关系。否则,就难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
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处理好执行程序法和执行实体法的关系。我国传统上重视实体法,轻视程序法,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不仅要在实体法上、在案件实体处理上予以贯彻,更要注意在程序法的适用上、在案件的程序处理上予以贯彻。执行程序法和执行实体法一般来说是可以统一的,但有时候也会发生冲突。比方说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如果采用可以获得实体上的公正处理,但却不符合程序法的要求,反之亦然。处理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的冲突,应该坚持两点:
其一,不能冤枉无罪的人。如果某个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无罪的,而不采用这个证据就必须对他定罪,那么即使是非法取得的证据,也应当采用,因为一个无辜的人被定罪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其二,当实体和程序冲突的时候,要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选择。在刑事诉讼中,较之以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弱势,作对他有利的选择,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冤错案,避免一些不可挽回的错误。
2.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权利保障的规范,滥用司法权力,不尊重诉讼参与人的人格,甚至刑讯逼供、诱供等,不仅违反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从宽精神,而且往往造成冤错案。因此,追求惩罚犯罪,就不能忽视保障人权;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开惩罚犯罪。如果不去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就谈不上保障人权,不仅违反了这一政策中的从严精神,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维护,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的实体权利也易受侵犯,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也就失去了原本的含义。因为刑事程序的人权保障虽然包括没有发生刑事案件发生不得随意对公民进行非法的逮捕、搜查、扣押等行动,但更主要的是在刑事案件已发生并开始刑事诉讼以后的过程中对当事人权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