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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

宽严相济: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


宋英辉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诉讼;全过程
【全文】
  

  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1.宽严相济的基本内容是区别对待。由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对不同犯罪的处理也应当有所区别。因此,要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的原因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打击;对于轻微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弱势群体实施的轻微犯罪,亲友、邻里、同事间发生的轻微犯罪,应当予以从宽处理。在程序方面,应当根据案件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同情况,予以从宽或者从严,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措施和程序处理。


  

  2.宽严相济的基本要求是对宽和严进行全面把握。宽严相济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倾向。


  

  3.贯彻宽严相济的前提是严格执行法律。应当明确:(1)宽严相济必须以刑事法律的规定为基础,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案件,该宽当宽,该严当严。(2)无论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还是对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都要依法予以体现。即使是犯罪严重的案件,如果具有从宽情形的,也应当从宽;即使是轻微的案件,具有从严情况的,也要从严。例如逮捕,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示,并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的,即使犯罪较重,其对他人和社会的危险性也要明显小于那些虽然犯罪较轻但拒不认罪、积极串供毁证、隐匿罪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前者可以认为具备无逮捕必要的条件,不予批捕。若属于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没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社会关系,不能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即使犯罪较轻,也不能一律认为无逮捕必要;即使犯罪较轻,但以犯罪为职业,或者取保候审后逃跑、毁灭罪证、威胁证人等,该逮捕的也要逮捕。(3)对法律适用的解释,应当注意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区别。刑法属于处罚法,应当严格解释,不应扩张解释。刑事诉讼法有关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规范属于人权保障法,可以作有利于当事人的扩张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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